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45:05 240 人看过

(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7: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投标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2023-06-04
    435人看过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的19个条款,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16项行政审批项目,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最最重要的是,对应《招标投标法》的修改,此次条例的修改,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再一次被明确。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如下: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
    2023-04-13
    279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务派遣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私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工范围和比例第三条用人单位只能临时用人,辅助或替代工作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当用人单位决定使用派遣员工的辅助岗位时,由于下班学习、休假等原因,用人单位的员工无法工作,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其他员工替代的工作,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向用人单位公布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
    2023-05-07
    397人看过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
    2023-06-07
    142人看过
  •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10月29日经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费用的法律服务。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依法接受的捐
    2023-04-22
    86人看过
  •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2023-05-05
    96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1条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2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9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9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0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9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9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9
      评标由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