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上,保险利益体现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与他人之间所具有的亲属关系或者信赖关系。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笔者认为人们对自己的寿命和身体享有的权利是人类在自然状态就有的自然权利,带有强烈的专属性,这种权利排除他人的干涉,不需要他人意志和行为的介入也无需征得他人的同意就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行使,到了国家状态,人们虽然让渡了自己一部分权利,但是这些关乎生存的自然权利应该不仅不可限制和剥夺,也应该完全不允许他人来干涉。而无因管理是法律在奖励人类互助行为的考虑下对“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规定的突破,它是法律为鼓励行善而对人类道义行为嘉奖的产物,但相对于先于法律存在的自然权利而言,无因管理没有适用的空间是其应有之义。并且笔者认为在目前这样一个提倡“人权”的国际环境下,把出于无因管理行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一概认定为没有保险利益能切切实实地保障好公民的自然权利,符合国际潮流趋势,有利于国际交流。
无因管理在责任保险中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现行《保险法》中并没有把责任保险合同单列出来,而是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它的保险利益的概念与根据法律利益理论产生法律责任类的保险利益相关联。一个人对于许许多多的个人负有潜在的侵权责任。对他人负有潜在侵权责任的人就对投保责任保险以保护自己不受他人责任的侵害具有了保险利益。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是不适用代理的,据此类推,责任保险合同中所蕴含的侵权责任也不应该由他人代为管理。不过,当管理人与被保险人具有某种关系或者与标的物有某种关系时,可能使得投保人要负有替代责任,这时还是有保险利益的存在。例如;父亲已经把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儿子,父亲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根据家庭车辆原则,他负有潜在的责任,有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所需的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后负有危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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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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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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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是多久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2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原因在于: (1)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2)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保险责任终止,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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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如何认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8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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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形式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1)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⑨ (2)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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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比较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1(1)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 (2)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