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为诈骗罪。
相关法律依据
(一)必须弄清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特点。单位犯罪除了应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外,还应当具备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总则30条的规定,只有《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便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2)犯罪行为方面的特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行为方面相比,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动机、目的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犯意”必须是以一定的程序、形式等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二是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必须被单位占有、使用,而不能由单位内个别人或部分人享有,否则便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自然人犯罪。
上述两点是一般的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区别,不具备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肯定不是单位犯罪。但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不能完全肯定是单位犯罪,例如,为了犯罪而注册公司(或成立单位),公司成立后进行犯罪行为,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及特征,但却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再如,国家机关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走私等),虽然在形式上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特征,但由于国家机关主体的特殊性,在认定犯罪时,无论法律有否规定该犯罪包含单位主体,一般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一律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显然,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可能是自然人犯罪,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单位犯罪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纠正对财产犯罪动机、目的认识上的偏差。即一般人善良的意识认为:在财产犯罪中,尤其是骗取、窃取、侵占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应该出于将犯罪对象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否则便难以认定为犯罪。其实这是一种对《刑法》认识上的误区,《刑法》中设定的每一条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一定的法益——即某种社会关系。对于财产犯罪而言,《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各种权利,换句话说,《刑法》打击的是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而不是取得财产的行为。所以,只要行为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并且达到了《刑法》所限定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就构成该犯罪。
正因如此,《刑法》中的大部分犯罪并不以犯罪的动机、目的、个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构成要件。如《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并没有限定行为人骗取财物的动机或目的必须是据为己有,所以,在认定犯罪时,不能盲目地认为行为人为第三者尤其是为本单位而诈骗财物、或者将诈骗来的财物归第三者或本单位所有时,就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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