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建筑企业、承包商和农民工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1、建筑企业与承包商之间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包)关系。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结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2、承包商和农民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农民工直接受雇于承包商,由承包商直接管理。工作内容好,工作进度由承包商直接控制。他们的工资和劳动保护不是施工单位提供的,一般由承包商负责。
农民工权利和尊严的沦陷
据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11月12日称,目前城乡差距依然巨大,城乡差距未出现缩小的拐点;进城务工人员一方面不能享受市民就业条件及福利,另一方面还要供养在农村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其在城市依然缺少国民待遇。
说到城乡差距和城乡居民待遇的问题,著名媒体人卢跃刚先生曾经打过一个鞭辟入里的比喻:一辆马车正向前奔跑,车上本来坐着两个人,一个是城里人,一个是乡下人。他们同是马车的主人。后来,车跑不动了。老实巴交的乡下人下了车,去帮助加油,去帮助推车。马车又开始向前奔跑,可是城里人只顾自己风光,忘了把乡下人拉上车。车越跑越快,精疲力竭的乡下人被远远抛在后头。乡下人努力地追上去,可他发现,车上已经没有了他的座位。城里人永远驾车在前面跑,乡下人永远在屁股后追,久而久之,变成了一种规矩:乡下人想搭车,要看城里人的脸色。乡下人这才梦醒,他成了苦力,成了一个只会种庄稼的怪物,马车已经不属于他的了。
或许只成为种庄稼的怪物还不算最坏的结果。当我们看到在大部分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留守妇女独守空房时;当我们看到留守儿童因缺少家庭的温暖,目光呆滞望眼欲穿时,我们又何尝不想回到当初那个清净、辽阔、贫瘠的农村呢至少那时的农村不会如此的污浊与悲情。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家里的顶梁柱要进城务工,要为了孩子的学费、父母的医药费去奔波劳顿。
在家人的人身健康和心理健康受到危害的同时,这些外出务工者也遭到了尊严和人格上的沦陷。经常看到农民工拖着疲惫的身躯坐公交车时,被所谓的城市人嫌弃鄙视的场景,甚至有拒载农民工、殴打农民工的现象出现。我想那些嫌弃鄙视农民工的所谓高级动物,大多往上数不了三代,家里肯定也是农民,但他们住了两天破楼房就开始数典忘祖、云里雾里了。
同样,这些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城市建设者,也遭到了权利的沦陷。免受人身伤害的权利、子女享受公平受教育的权利、享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也没有得到伸张和保障。他们吃进去的是草,挤出来的是奶,任劳任怨,只为拿到工资春节回家能和思念已久的家人团聚。
要想避免农民工尊严与权利的沦陷和缩小城乡差距,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双向自由流动机制,例如,城乡户籍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等。只有破除这些阻碍自由流动的要素,城乡差距才会缩小,农民工权利才会得到保障,社会公平和谐才会迈出稳健的一步。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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