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罪恶劣影响怎么认定?
玩忽职守犯罪的立案条件中,包括影响恶劣这一项,恶劣社会影响是无形的,而且损害结果往往具有区域性,表现形式也是复杂多样的。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决定着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如:干部玩忽职守行为要比一般干部玩忽职守行为恶劣;损害相关部门形象的玩忽职守行为要比某一国家机关政策管理秩序的玩忽职守行为恶劣。
2、案件是否能够引发额恶劣的社会影响。有些玩忽职守案件的社会影响比较明显,例如群体性反映等情况,而有些则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显现。但是没有显现,并不是案件本身的原因,而是借助于外力作用,例如公权力控制、相关部门及时弥补等等。
3、要立足立法本意来进行判断。只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在认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时候,也应该比照物质性损失的标准,只有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物质性标准相当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立案追诉。所以,在判断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时,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立法本意。
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6、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7、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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