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应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该项权利所必须的;二是主要的;三是该项权利自身的特点;四是该项权利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五是这些特点是有机联系的。鉴于此,该项权利的特点有六个:一是新型的权利;二是积极的受益权;三是具体性权利;四是文化权利;五是社会权;六是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关键词:新型的,积极的受益权,具体性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
所谓基本的是指根本的、主要的;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的界定应考虑几个方面:
(1)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该项权利所必需具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
(2)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主要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
(3)所指出的特点应能使人们正确、全面的把握该项权利,是属于该项权利的特点,而不是其他权利均具有的;
(4)该项权利的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
(5)所指出的特点应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展示公民受教育权。
早些年,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较少系统的、专门的研究,对于该项权利性质特点的探讨多是附带性的。
如龚*瑞教授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③参政权。[1]
何*辉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有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的人、社会生活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和这三种属性相联系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应该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2]
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就特点而言,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3]
该学者还指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4]
有的学者提出:①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②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③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④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⑤受教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5]
有的学者认为:①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意;③受教育权是一项普遍的基本人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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