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52:15 207 人看过

该制度的建立为注册资本的灵活使用和经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但弊端也比较突出,即新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造成的法律问题比较严重,可以说是迫在眉睫。这个问题已经提上了《公司法修正案》的立法议程,问题一:个人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未出资的公司从事100万以上的收购交易,收货不付款,因此,他们必须等待销售付款,这很容易构成违约责任的延期付款。这只是违约的民事责任。不还贷、逃避债务的,其犯罪性质为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严重的是,“直接登记制”成了没有履行能力、没有履行诚意的犯罪分子的温床。这是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在民法理论中,如果投资者在法定的注册资本投资期限内未能到位,导致公司违法,公司就不能享有有限责任,但承担无限责任问题二: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责任标准,投资者有义务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投入足够的注册资本,享有有限责任。这在民法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平等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时,也违背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因为当公司的业务量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额时,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导致经营不善,必须限制公司的变现能力。这是对另一方诚实履行合同的损害。另据怀疑,刑法规定,公司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签订超过履行能力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将构成合同诈骗罪。这种情况也损害了市场经济的程序,即使事后补足注册资本也无济于事第三个问题是合资公司一方在设立有限公司过程中资金不足的法律问题,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合资企业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缴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而是享有合资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参与决策和分配。特别突出的是,一些大型企业按合同约定占注册资本的60%以上,公司注册资本额动辄1亿元。当剩余股东出资40%,即4000万元时,大企业不仅没有资金到位,而且按照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行使对资本的控制权和控制权,出现了“无出资,资本不能控制,没有出资就不能控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有义务要求非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解除合同或解散新成立的公司。即使法院判决非出资人补足注册资本,或强行将公司现有资产或资金转让给新设立的公司,违约方即为控制方,这样,诚信方的投资权益仍然得不到保护。虽然《公司法》的宗旨是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公司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经理三部分,从而实现相互制衡和科学治理。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股东利益的存在,出资股东瓜分了董事、监事、执行经理的人数和决策权,最终反映了股东之间的利益斗争,投资不足不是因为投资者为了经济利益而改变投资方向,而是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经理之间的有效遏制关系,未能达到制度设置的目的,或者根本没有注册资本。总之,是失信的表现,是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损害,是对公司主体参与市场经济进程的严重干扰。因为它侵犯了其他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给予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更多的救济手段,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立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包括合营合同的全部内容,即合营合同是公司章程的前置部分。只要公司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就意味着合资合同被公司章程所取代。立法规定,公司的决策权是以实际投资为基础的。决策权是可变的,比例除以实际出资额占实际出资总额的比例。公平、合理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维护职工的利益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出资的股东有决定权。无出资股东的权利,包括股东决议法定期限内实际出资额的三分之二通过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可以注销无出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追究无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行使诉权,强制未出资的股东到位

以上几点可以用来解除合营企业或者合营合同,设立一方没有出资但享有公司决策权的公司干扰公司活动(立法增加1-3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实际投资者既不能终止合同,也不能变更注册资本,更不能选择经营者的法律问题,明确约定公司债权人和职工对未出资的股东有直接追索权(在立法设置上,目的是充分保护善意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资本、股东、股东权利的变更,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只要实际注资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由股东决定

个人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未投入或者未全部投入的,债权人或者职工有权向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追索,投资者应承担无限责任

鉴于“直接登记制”早于“标准制”和“审批制”,且利弊并存,为完善公司制度,有必要将上述立法思路纳入《公司法》的修改范围,以充分实现《公司法》所体现的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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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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