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商业间谍们更容易获得情报,传递情报。企业必须提高防范意识。商业间谍活动其实并非无法遏制,在企业管理上就可以进行防控。
1.进行职责和职务分离
应确保企业之中的重要信息及业务至少两人以上方可具体实施。比如,让一名员工掌握重要信息和业务,让另一名员工具备授权只能。这样设置能够让商业间谍无所遁形。
2.加密重要数据
即便商业间谍已经成功截获有效数据并带到外部网络,但只要进行了加密,就会通过现实乱码等形式进行保护。部署之后,只读、修改、另存、打印、内容的复制粘贴、以及屏幕拷贝录制等操作均可设立权限。
3.设立员工工作账号的生命周期
设立员工账号生命周期,并设定相应权限和访问控制。在员工调职或离职后,it部门进行更改和删除的操作,从而整体防护内部网络的安全。
4.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流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商业机密是企业的重中之重,也是同行觊觎的对象。因此,企业必须提高防范意识,制定相应的商业机密保护制度。一旦发现商业机密被窃取,应该及时在专业人才的协助下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打击商业间谍及其雇主。企业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一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随着企业对商业间谍防范意识的加强,通过利益收买、美人计等低端伎俩已经不可能获取商业机密了。但最可怕的是那些查不到的、隐藏在暗处的商业间谍。因此,企业必须要建立一整套规范化、流程化的监督机制。
一、法律风险及处理建议
公司人格混同,多是由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或多个公司之间任意调配财产和责任,使得股东享受财产,公司承担责任,或者一些公司获得财产或权利,其他公司承担责任和义务,从而侵犯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产生了人格否认制度。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人格混同的,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关联公司之间产生人格混同的,将这些公司视为一体,一家公司的债务,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被认定为人格混同,一家公司的债务将牵连至其他关联公司。
目前,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人格混同下股东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不过实践中,法院仍可从法人制度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法》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等多个方面入手,对产生混同的关联公司的人格进行否认,并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关联公司对特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
鉴于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可能带来的连带债务责任风险,我们建议公司股东和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关联公司之间产生人格混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财产混同法律风险防范
(1)独立进行财务管理。
关联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各自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各自完整、独立的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并分别对各自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母子公司合并报表除外)。
(2)防止资金混同。
要注意防范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混同。首先在形式上要尽量避免使用同一种账户。利用资金时,要避免关联企业间任意调拨、占用资金。对大额度资金的长期任意调拨、占用,应绝对避免。若公司间发生资金周转问题,可通过借贷或委托贷款等合法途径解决,同时应签订完备的合同、文件,并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记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3)区分各自的营业场地、主要设备及办公设施。
各关联企业应各自独立设立主营业场所,避免使用同一营业场所、同一主营业设备、同一办公设施。
2.业务混同法律风险防范
特定的交易行为应具有明确的交易主体,并由其单独实施,以避免不同的关联企业在不同环节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若交易过程中一定需要其他关联企业参与,则应签订相应的书面法律文件,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长期持续的业务混同。
3.人员混同法律风险防范
(1)避免高级管理人员任意相互兼任和调配。
应充分认识到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董事相互兼任,以及管理层多人相互兼任或统一调配、任命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大面积重合。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公司间长期兼任或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签订相应协议,明确职责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2)避免关联企业之间从事主要业务的员工高度重合,甚至是完全一致。
4.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除财产、业务和人员上的混同外,法院在确定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时,通常会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如办公场所混同、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的一致性、交纳水费和电费上的混同等。虽然这些不一定会产生人格混同,但也是日常经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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