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单位仲裁中列为第三人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仲裁中可以被列为第三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本身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可以列为被申请人的,并根据双方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的约定,承担属于自身的责任。
第三人本身就是劳动仲裁相关法律中的正式名词,通常在涉及劳务派遣的案件类出现较多。
二、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第三人资格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符合三个要件: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争议各方申请追加,也可由仲裁机构依职权追加。
三、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由此可见,劳动者如果仅对程序置疑,可以提供证人证言加以证明,从而主张撤销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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