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被改当属无效
2006年2月8日,李某到王某经营的商店调货时,因没带足现金,加上他们原来熟悉,便由李某在一张完整的材料纸中间写下了欠王某3万元货款的欠条,并言明一个月内付清。李某走后,为了收藏方便,王某即把材料纸四边多余部分用剪刀裁了,变成和其它单据一样大小。事后,由于李某拒不还款,王某遂持欠条提起诉讼。李某在开庭时,声称已分三次还清欠款,因欠条上曾经记载了还款情况,故没有收回欠条,但被王某裁剪掉了,王某无权再向他索要。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王某提供的欠条原件被裁剪过,且对欠条四边进行裁剪的做法违反常理,自然给李某抗辩提供了依据,使欠条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同样会让法官对欠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只能对欠条的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王某也就有义务证明裁剪的真实原因了。又由于法官所认定的事实,是在证据支持下的事实,这种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时的确存在差距,但法律是允许的。鉴于王某无法就此证明,法官便不能认定王某与李某谁说的是真话,也没有必要就此作出认定,而可以以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主张的事实,判决由王某承担不利后果,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交通事故损失的案例:
案例1
案例提示: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高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用对受害人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000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小轿车在2014年5月12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案例2
案例提示:在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无责机动车一方与有责机动车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5月29日,王甲所驾驶小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乙驾驶的小客车,造成王乙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王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某、王乙均无责任。对王乙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分别由王甲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郝某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乙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121000元,故按照法律规定,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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