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正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工作;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医学观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与未经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或者终止。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的惯常居住地,应提供下列资料:
(1)职业史和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历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要求机构:提供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无职业病危害暴露史或者健康检查未发现异常的,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以职业病诊断标准为依据,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临床表现和体检结果。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患者,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方可确诊
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的必然关系的,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不同意见的,以多数意见为准;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书应当载明病人是否患有职业病。患职业病的,还应当写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间)、治疗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书由参加诊断的医生共同签署,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经职业病诊断后,医疗卫生机构确定的程度和水平未达到职业病水平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者仍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合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医疗保障,经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持职业病诊断书或者鉴定书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经过鉴定,如果有等级,就会有补偿。否则,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索赔证明的情况下,不能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赔偿,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不安排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工作;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医学观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治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将不适合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诊断费用,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和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法仍有权获得赔偿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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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什么方法针对职业病危害实施采取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4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第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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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6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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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消除职业病危害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04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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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22《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职业病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