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检验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20:17 262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正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工作;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医学观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与未经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或者终止。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的惯常居住地,应提供下列资料:

(1)职业史和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历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要求机构:提供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无职业病危害暴露史或者健康检查未发现异常的,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以职业病诊断标准为依据,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临床表现和体检结果。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患者,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方可确诊

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的必然关系的,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不同意见的,以多数意见为准;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书应当载明病人是否患有职业病。患职业病的,还应当写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间)、治疗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书由参加诊断的医生共同签署,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经职业病诊断后,医疗卫生机构确定的程度和水平未达到职业病水平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者仍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合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医疗保障,经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持职业病诊断书或者鉴定书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经过鉴定,如果有等级,就会有补偿。否则,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索赔证明的情况下,不能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赔偿,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不安排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工作;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医学观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治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将不适合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诊断费用,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和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法仍有权获得赔偿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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