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村干部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村干部,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用地的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出租使用的未经批准进行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此,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可以没收,也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转让、倒卖的土地使用权,其价值在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批准建设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批准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者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一般责令拆除并罚款(农村村民个人建筑除外,只拆不罚),并将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从土地利用角度看,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具体而言,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专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草地、盐碱地、江河水面、湖泊水面、滩涂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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