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0:25:17 434 人看过

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法律后果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会产生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地役权在转让后的供役地的各个部分上继续存在。例如,甲地在乙地设立有取水地役权,而后乙地分割为丙、丁两块地,如果丙、丁都涉及提供甲的取水地役权时,则丙、丁两地的使用人仍然要负担甲的取水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对受让人丙和丁都具有约束力。

但是,如果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对某部分转让后的供役地有关时,那么,地役权仅对被转让土地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这也是本条规定的内容。例如,甲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此后,作为供役地权利人的乙将自己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和丁。如果只有受让人丙涉及甲的通行地役权,而与受让人丁无关时,那么丙仍然要继续向甲提供通行地役权的义务,地役权只对受让人丙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1日 02: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抵押相关文章
  •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其上的建筑物的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其上的建筑物的规定有哪些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应该一并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如果土地上的房屋是后来新增的,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应该一并拍卖,但是抵押权人不能就房屋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其他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
    2023-05-06
    109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的建筑物归谁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把握本条规定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这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强制拆除的,更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因此,并不在本条的调整范围内。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2023-02-13
    247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没有权利抵押吗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以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一、民法典抵押权如何实现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致癌物的额,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如同意财产上设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的,则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顺序进行清偿;未登记的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人能否将抵押物扣押抵押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行使抵押权时,不能强行扣留抵押物,但可以和抵押人协商拍卖、变卖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
    2023-06-27
    78人看过
  • 抵押贷款是否只抵押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贷款抵押不能只抵押建筑物而不抵押土地所有权。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一、企业能否将房产抵押给股东能。如果企业缺少资金,向股东借款,可以以企业的房产作抵押。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二、民法典中债权可以设置抵押权吗?债权不可以设置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进行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2023-03-28
    98人看过
  • 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时,其土地使用权是否也抵押;如何办理抵押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抵押;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单位抵押土地使用权,只须到土地交易市场管理中心递交抵押申请、土地使用证、借贷合同以及抵押双方的法人证明等资料,即可办理他项权利证明书,凭他项权利证明书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个人宅基地抵押在区县土地管理分局办理。一、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什么文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6、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7、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9、以
    2023-06-21
    244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是否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三百五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
    2023-06-15
    333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
    词条

    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抵押
    相关咨询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怎么办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30
      依据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2022年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怎么办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11
      依据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26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对于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更无权优先受偿。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8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由于建筑物依附于土地使用权之上,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变现时,新增的建筑物也需要一并变现,其折价款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物权优先受偿。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2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权物,但在实现时应当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不能由抵押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