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是否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40:58 108 人看过

一、质权人是否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

质权人没有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仅享有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质权人可以从变卖质物价金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押期间孳息的所有权归谁

1、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质权效力范围内的标的物包括哪些

动产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身,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

1、从物。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只有从物也随主物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

2、孳息。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这里的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3、代位物。在质物因灭失等原因,出质人受有质物的代位物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代位物。

4、添附物。在质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发生添附时,若质物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时,则质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之上;若出质人与他人共有添附物时,则质权效力存在于出质人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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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9日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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