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加快工作进度,交流各地经验做法,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特开辟“工伤保险专辑”。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各地抓紧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组织机构,为顺利贯彻落实《条例》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将部分地方的做法通报如下,供各地借鉴。
北京:设立了工伤保险工作的三套机构:
(一)建立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工伤保险处,编制5人。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工作;拟定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及费率政策;拟定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基金使用办法;拟定工伤认定程序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伤认定工作;依据国家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拟定工伤评残鉴定政策;拟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拟定工伤死亡供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的政策。北京市区(县)劳动保障局也明确了工伤保险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编制2—4人,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成立市、区(县)两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了工伤保险科,编制6人。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导、监督、检查区县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及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的大额工伤医疗费用的复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相应建立了经办机构,并设置了对外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窗口,负责核定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业务,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三)组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北京市成立的劳动鉴定中心,属于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作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编制为12人,设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主要职责是:承担部分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处理和组织管理工作,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专家库进行管理,负责处理区县劳动鉴定机构难以鉴定和鉴定后发生争议的复鉴工作,指导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市内各区县也成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有的区县设立了办公室,有的区县成立了劳动鉴定中心作为其办事机构,人员编制为2-4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处理和组织管理工作。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延长工伤医疗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确定享受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同时,还负责对办理提前退休职工、供养亲属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浙江:1997年,浙江省政府决定组建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内设机构中设立了工伤保险行政处室,负责全省工伤保险改革和实施工作。2000年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设置工伤保险生育处,工伤保险生育处编制为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工伤生育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职能是:制订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指导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工伤认定政策和办法;指导全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行业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市地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复鉴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目前,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等地都单独设立了工伤生育保险处,其他各市县也都做到了机构、人员双落实。省、市、县三级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基本确立。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成立工伤保险实施领导小组,厅长亲自挂帅,三位副厅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工伤保险工作的原则、部署整体工作、解决重大问题、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和日常工作。劳动保障厅就工伤保险机构设置、编制人数及职能方案向省委、省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并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调。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成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工伤保险政策起草、方案制订、改革推进工作。在有关处室抽调人员,加强力量,集中办公。一手抓推进工作,一手抓机构建设。目前,在省政府关心支持下已经研究制订了省级工伤保险机构设置、编制人数及职能方案并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
青海:省劳动保障厅在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的《青海省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中,对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部署,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提出州、地、市劳动保障局“要在10月份以前完成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建立健全,充实各类专业人员”工作。
广东、山东、江苏等地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做好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广东、山东、江苏等省及时召开工伤保险工作会议,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学习培训、摸底调查、配套政策制定及组织机构建设等准备工作。现将他们的做法介绍如下,供各地参考。
广东: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向省政府主管省长作了专题汇报,并制定了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计划。
一是研究草拟《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并报省法制办。做好与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委的汇报协调,力争11月通过省《条例》修订稿。
二是9月前组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媒体介绍广东省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成果。10月和11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咨询活动,广泛宣传《条例》及各项配套文件。
三是年底前组织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人员进行《条例》和省《条例》的业务培训,统一和规范具体操作程序。
四是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争取2004年底参保人数超过1100万人。
山东:山东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早准备、稳运行、高起点、全覆盖”的工作思路,采取“倒计时”的方式统筹安排工作。
一是成立工伤保险条例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牵头,从医疗保险处、法规处和省社会保险局医保统筹处选调部分人员组成工作组,人员和办公场所已全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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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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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工伤保险机构赔偿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2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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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组织机构的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1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依照公司法应当有: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董事会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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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伤保险机构及其工伤保险费如何领取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三)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四)进行工伤保险统计;(五)支持和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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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机构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9工伤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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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行政机关与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争议,应如何处理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6《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十三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