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平与李某波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01:26 262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丰民初字第6598号

原告姜某南,男,197*年**月13日出生,汉族,中联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原告麻某平,男,196*年*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马耐美术品有限公司业务,住(略)。

被告李某波,男,197*年*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南、麻某平与被告李某波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南、麻某平,被告李某波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南、麻某平诉称,原告姜某南、麻某平拟合伙经营台球厅,被告有意转让金冉彤台球厅,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甲方被告李某波,乙方原告姜某南、麻某平,丙方为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第一条甲方同意将甲方从丙方租赁的位于丰台区振国寺北街4号院2号楼星河城C2西商业区2号楼负一层的台球城与乙方合作经营,建筑面积为763.87平方米;合作费用70万元;在乙方付清租金、电费的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房屋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如有拖欠则不享有。第二条丙方与甲方已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从2007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4万元,租金交付方式见原《房屋租赁协议》。第五条乙方在2008年9月11日先期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定金3万元,乙方装修前再付3万元,然后开业前再向甲方支付合作费44万元,最后于2008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金20万元整。《合作协议书》同时对店内装修、债权债务等也进行了约定。《合作协议书》签订前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3万元整。《合作协议书》签订后,为明确本《合作协议书》真正目的,于签约当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明确《合作协议书》实际为原、被告双方的转让协议,证明金冉彤台球城全权归乙方所有。在原、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书》前,先前的金冉彤台球城承包人尹京民向原告、被告主张权利。称:其与被告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尚未解除,金冉彤台球城内设备设施为其所投,其享有所有权,被告无权转让。鉴于此,原告与被告又达成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原告与被告合作前,被告必须在2008年10月25日前出具被告享有金冉彤台球城产权和设施归属权的有效判决书,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被告应退还原告交付的定金3万元整。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标的,被告目前不享有所有权,被告目前未向原告提供其享有合同标的金冉彤台球城产权及设施归属权的有效判决书,补充协议(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另外,《合作协议书》中丙方至今未确认该协议,不同意被告转租房屋。再有,被告与尹京民签订的协议书还未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也无法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3万元整;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五条如乙方(即原告)找到新的第三方合伙人,甲方(被告)应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定金3万元。如果找不到新的第三方合伙人,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定金。时至今日乙方也没有找到新的第三方合伙人,所以按协议约定不予退还乙方定金。第二、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李某波是受金冉彤台球厅业主乔洪涛的委托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委托书为证。原告不应当起诉李某波。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0日,北京金冉彤台球城业主乔洪涛出具委托书:2006年7月20日起,金冉彤台球城由李某波全权负责,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由李某波全部负责所有事务及经营。2008年8月8日,李某波代表承租方(乙方)金冉彤台球城与出租方(甲方)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金冉彤台球城承租物业公司丰台区振国寺北街4号院2号楼星河城C2西商业区2号楼负一层的台球城与乙方合作经营,建筑面积约为763.87平方米。乙方使用该房屋是作为经营台球厅使用而不作为其他用途,乙方视市场行情有变更经营的权利,但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并得到同意。本协议期限为七年,协议期从2007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止。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不经任何督促,而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即视为协议解除日。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将使用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2008年9月,李某波、麻某平拟共同合伙经营台球城。麻某平于2008年9月11日向李某波支付了定金3万元整。2008年9月16日,甲方李某波,乙方姜某南,丙方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甲方同意将甲方从丙方租赁的位于丰台区振国寺北街4号院2号楼星河城C2西商业区2号楼负一层的台球城与乙方合作经营,建筑面积为763.87平方米;合作费用70万元;在乙方付清租金、电费的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房屋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如有拖欠则不享有。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从2007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4万元,租金交付方式见原《房屋租赁协议》。合作营业后,所发生的租金、电费等相关营业费用都由乙方支付,交付方式和日期见《房屋租赁协议》。五、乙方在2008年9月11日先期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定金3万元,乙方装修前再付3万元,然后开业前再向甲方支付合作费44万元,开业时间最晚不能超过10月28日,如果超过此日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找到新的第三方合作人,甲方应退还乙方交纳的定金3万元。如果找不到新的第三方合作人,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定金。如果超过10日,每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天500元违约金,但甲方可以酌情收取。最后于2008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金20万元整。《合作协议书》同时对店内装修、债权债务等也进行了约定。物业公司未在上述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合作协议书》签订当日,甲方李某波与乙方姜某南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合作协议实际为甲乙双方的转让协议。2008年9月26日,甲方李某波与乙方姜某南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正式合作前,甲方必须拿到法院出具的书面判决书,此判决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此判决书应为法院履行起诉程序后的最终判决书。2、此判决书必须书面明确甲方拥有金冉彤台球城的全部产权和全部设施。如果甲方不能在最晚于2008年10月25日前出具法院的关于金冉彤台球城的产权和设施(详见清单)归属权的有效判决书,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并且甲方应按协议约定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定金及其它全部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1日 16: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伙合同相关文章
  •  李某王某债务纠纷
    李某向王某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但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即使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仍予以出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因此,出借人应该谨慎对待借款人的非法活动,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李某向王某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而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即使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仍予以出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李 某 欠 王 某 走 私 款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运输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走私行为是违法的,而李某欠王某走私
    2023-09-03
    50人看过
  • 张某与某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被告人张某于*年*月*日在中介帮助下购得位于天津市裕阳花园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83万元,张某向本案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贷款40余万元,双方签定《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张某以该房屋作抵押,银行方面放贷,张某在给售房人屠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完税等相关手续,将张某对该房屋的权利记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向张某出具收据及领证凭条,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了《天津市房屋产权证书》,该证书上明确记载房屋权利人是张某,由于张某生意繁忙未能及时领走房产证,在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等待张某领证的过程中,该房产证突然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等到张某领取时,房管局告知其房产证已被查封不能领取,不久后,该房屋售房人屠某的妻子苏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夫屠某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售出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其夫屠某出售房屋时未能与其协商,整个购房过程其亦一无所知,其夫
    2023-06-14
    129人看过
  • 赖某与杜某等货运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赣中民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九青,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濂江村87号。委托代理人陈伟新,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伟新,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解放路4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美生,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75号-28-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克洪,男,1974年10月22日,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车头镇三排村石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贤,男,1963年4月2日,汉族,广东普宁人,系安远县公路分局司机,住安远县欣山镇石塘新村南区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继荣,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436号。上诉人赖九青与被上诉
    2023-06-09
    377人看过
  •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唐某,女。被告:李某某,女。被告:唐某乙,男。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唐某诉称: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位于某某处财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辩称:认可李某某、唐某、唐某乙作为唐某甲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并非唐某甲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甲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
    2024-01-20
    162人看过
  • 王某某、李某某与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82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凌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烽,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是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持有某某公司全部股权。2007年6月5日,原告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免去被告
    2023-06-05
    433人看过
  • 李某因租赁纠纷诉田某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庆民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坤,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交通征费处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寨11-29B楼3单元201室。被上诉人田维娟,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怡园1-3号楼3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刘文良,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建材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悦园1-2号楼3单元301室。原审被告王斌,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大庆市让区喇嘛甸镇农民住该镇良种场一屯28号。上诉人李继坤因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0)让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继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文良、原审被告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查:1997年11月7日,原告委
    2023-06-10
    154人看过
  • 韩国李某与我国人设立合伙企业纠纷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韩国李先生与中国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纠纷案韩国李先生与中国一自然人签署合伙协议,拟设立合伙企业,企业尚未注册,双方已经投入巨额资金购入生产设备聘用工人投入生产,不久双方发生分歧产生纠纷。韩国李先生委托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处理本案,中国简爱国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双方理清法律关系、明确利害关系,并经多方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韩国李先生收回投资退出经营。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1)中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形式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含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处、三来一补企业、个体经营(目前仅限港澳地区),暂不允许设立合伙企业。(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即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资并购
    2023-06-06
    153人看过
  • 某研究所与朱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德民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基础件研究所(下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晓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显勇,四川德阳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萍,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下称二重集团公司)审计室干部,住该厂1011区1栋5楼6号。委托代理人叶孟渝,1951年2月出生,二重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研究所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1999)旌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朱萍及委托代理人叶孟渝、上诉人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尹显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重1011生活区1栋住宅楼系研究所修建,包括室内装修。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晓江曾给住户口头承诺,若住户自己更换装修材料,研究所将按规
    2023-06-08
    454人看过
  • 董某某诉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庞某某,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董某某为与被告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10日给被告庞某某、李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给原告董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依法由于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相成、李世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师丽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被告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2008年7月7日,
    2023-06-07
    170人看过
  • 阎某与汪某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阎某因返还钱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民初字第8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阎某及其原委托代理人孙一民、委托代理人田建初,被上诉人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国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7年8月,阎某开始承包经营上海申艺家具厂,并由汪某负责该厂经营活动。汪某任职期间,因生产经营所需,向他人借了部分资金。1998年4月10日,汪某、阎某签订了《解聘协议》,该协议第三条载明,甲方(即阎某)负责按时分期归还乙方(即汪某)在职期间为甲方所借款项等内容,并罗列了所需偿付款项及债权人清单,其中有4月15日汪祥奎6000元本金;5月17日任幼德爱人本金2万元、利息1200元。协议签订后,由于阎某未能按时偿还上述两笔债务,故由汪某分别于1998年10月14日、1998年10月29日分别向上述两债权人清偿了债务
    2023-06-09
    474人看过
  • 李某、李某诈骗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004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0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营村242号。因本案于200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7)第562、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12月5日,谎称信用卡
    2023-06-11
    217人看过
  • 李某诉张某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甲原有家庭承包责任地6亩,承包期限30年,由于其外出打工,把该5亩地转包给本村村民乙,每亩每年交甲350元。现在该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款10万元,甲乙双方就征地补偿款归属发生纠纷。案件分析:农村土地征收后,应对土地所有人及用益物权人(即承包人)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从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
    2022-11-11
    483人看过
  • 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徐**,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业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长黄学锦审判员沈辉
    2023-04-24
    374人看过
  • 徐某与李某雇员受害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原告:徐**,男,51岁,汉族,南昌县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被告:李**,男,31岁,汉族,住址:建设西路星加坡花园**单元***室,手机:1897092****,系洪城大市场鸿顺德机电市场*栋**-**号店店主,身份证号:3303241980********。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102471.27元整(详见清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7日,因被告所经营洪城大市场鸿顺德机电市场*栋**-**号店做阁楼需电焊工,为此,雇佣原告与证人徐**、黄**。在施工过程中因焊接的地方较高,原告使用了被告提供的家用铝合金开脚楼梯,原告在使用楼梯时,因楼梯脚晃动得厉害,致使原告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人身损害意外事故。后经司法鉴定,评为伤残9级。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家用铝合金开脚楼梯具有安全缺陷,不适用高处施工作业,被告有重大过失;
    2022-11-15
    231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担风险的协议。 它除须遵循合同行为的一般规则外,还受到法律对合伙关系的特殊限制,即合伙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合伙财产共有原则,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和无限连... 更多>

    #合伙合同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赵某与他人合同纠纷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
      1、赵某和王某是应收款纠纷 2、张某和王某是投资款纠纷 张某想要要回钱需要证明如下事实: 1、张某委托赵某向王某投资,应补充授权委托书,另外,需要赵某的继承人证明此款项60万是张某委托赵某投资的,当然具体内容还要看合同约定,故一定要合同原件。 2、如果没有合同原件,就先与赵某继承人签署一份协议,然后以赵某继承人的身份告王某,然后退还60万予张某
    • 合伙购买某某xx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一、本协议由上述合伙人共_____人,经协商一致自愿共同出购买中国足球彩票第______期,投注截止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日。二、本复式足球彩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_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元整(人民币)投注内容见所附之投注单及以打印好的彩票为准。三、所购之足球彩票原件委托_______保管,并保证该彩票的完整及避免高温
    • 杨某和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怎么处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3-10
      上诉人杨某要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要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建高、被上诉人陈某翔的代理人陈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