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平与李某波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01:26 262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丰民初字第6598号

原告姜某南,男,197*年**月13日出生,汉族,中联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原告麻某平,男,196*年*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马耐美术品有限公司业务,住(略)。

被告李某波,男,197*年*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南、麻某平与被告李某波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南、麻某平,被告李某波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南、麻某平诉称,原告姜某南、麻某平拟合伙经营台球厅,被告有意转让金冉彤台球厅,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甲方被告李某波,乙方原告姜某南、麻某平,丙方为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第一条甲方同意将甲方从丙方租赁的位于丰台区振国寺北街4号院2号楼星河城C2西商业区2号楼负一层的台球城与乙方合作经营,建筑面积为763.87平方米;合作费用70万元;在乙方付清租金、电费的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房屋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如有拖欠则不享有。第二条丙方与甲方已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从2007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4万元,租金交付方式见原《房屋租赁协议》。第五条乙方在2008年9月11日先期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定金3万元,乙方装修前再付3万元,然后开业前再向甲方支付合作费44万元,最后于2008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金20万元整。《合作协议书》同时对店内装修、债权债务等也进行了约定。《合作协议书》签订前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3万元整。《合作协议书》签订后,为明确本《合作协议书》真正目的,于签约当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明确《合作协议书》实际为原、被告双方的转让协议,证明金冉彤台球城全权归乙方所有。在原、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书》前,先前的金冉彤台球城承包人尹京民向原告、被告主张权利。称:其与被告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尚未解除,金冉彤台球城内设备设施为其所投,其享有所有权,被告无权转让。鉴于此,原告与被告又达成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原告与被告合作前,被告必须在2008年10月25日前出具被告享有金冉彤台球城产权和设施归属权的有效判决书,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被告应退还原告交付的定金3万元整。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标的,被告目前不享有所有权,被告目前未向原告提供其享有合同标的金冉彤台球城产权及设施归属权的有效判决书,补充协议(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另外,《合作协议书》中丙方至今未确认该协议,不同意被告转租房屋。再有,被告与尹京民签订的协议书还未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也无法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3万元整;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五条如乙方(即原告)找到新的第三方合伙人,甲方(被告)应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定金3万元。如果找不到新的第三方合伙人,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定金。时至今日乙方也没有找到新的第三方合伙人,所以按协议约定不予退还乙方定金。第二、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李某波是受金冉彤台球厅业主乔洪涛的委托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委托书为证。原告不应当起诉李某波。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0日,北京金冉彤台球城业主乔洪涛出具委托书:2006年7月20日起,金冉彤台球城由李某波全权负责,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由李某波全部负责所有事务及经营。2008年8月8日,李某波代表承租方(乙方)金冉彤台球城与出租方(甲方)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金冉彤台球城承租物业公司丰台区振国寺北街4号院2号楼星河城C2西商业区2号楼负一层的台球城与乙方合作经营,建筑面积约为763.87平方米。乙方使用该房屋是作为经营台球厅使用而不作为其他用途,乙方视市场行情有变更经营的权利,但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并得到同意。本协议期限为七年,协议期从2007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止。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不经任何督促,而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即视为协议解除日。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将使用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2008年9月,李某波、麻某平拟共同合伙经营台球城。麻某平于2008年9月11日向李某波支付了定金3万元整。2008年9月16日,甲方李某波,乙方姜某南,丙方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甲方同意将甲方从丙方租赁的位于丰台区振国寺北街4号院2号楼星河城C2西商业区2号楼负一层的台球城与乙方合作经营,建筑面积为763.87平方米;合作费用70万元;在乙方付清租金、电费的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房屋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如有拖欠则不享有。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从2007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14万元,租金交付方式见原《房屋租赁协议》。合作营业后,所发生的租金、电费等相关营业费用都由乙方支付,交付方式和日期见《房屋租赁协议》。五、乙方在2008年9月11日先期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定金3万元,乙方装修前再付3万元,然后开业前再向甲方支付合作费44万元,开业时间最晚不能超过10月28日,如果超过此日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找到新的第三方合作人,甲方应退还乙方交纳的定金3万元。如果找不到新的第三方合作人,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定金。如果超过10日,每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天500元违约金,但甲方可以酌情收取。最后于2008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金20万元整。《合作协议书》同时对店内装修、债权债务等也进行了约定。物业公司未在上述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合作协议书》签订当日,甲方李某波与乙方姜某南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合作协议实际为甲乙双方的转让协议。2008年9月26日,甲方李某波与乙方姜某南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正式合作前,甲方必须拿到法院出具的书面判决书,此判决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此判决书应为法院履行起诉程序后的最终判决书。2、此判决书必须书面明确甲方拥有金冉彤台球城的全部产权和全部设施。如果甲方不能在最晚于2008年10月25日前出具法院的关于金冉彤台球城的产权和设施(详见清单)归属权的有效判决书,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并且甲方应按协议约定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定金及其它全部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21: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伙合同相关文章
  • 刘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松林,男,1939年7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退休职工,住重庆市万盛区铁路一村21号3-1号。身份证号:510216193907070433。委托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以芳,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铁路一村21号3-1号。身份证号:512924197008105127。上诉人席松林与刘以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盛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席松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席松林系刘以芳的继父。席松林与刘以芳母亲张成碧于1984年再婚。婚后关系很好,之后刘以芳随席松林以及母亲共同生活。
    2023-04-23
    356人看过
  • 田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0年2月25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通知2010年3月19日继续开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2004年11月,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客服专员一职。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09年4月29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但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2月至20
    2023-06-05
    477人看过
  • 殷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0年2月25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通知2010年3月19日继续开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某诉称:2007年7月,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产品拓展部专员一职。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09年5月22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但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2月至
    2023-06-05
    479人看过
  • 李某某与上海长城笔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城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1998年4月28日,李某某进入上海长城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担任打印工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李某某月工资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11月26日,长城公司向李某某发出到期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李某某收到通知书。李某某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00.10元。李某某实际工作至2009年11月26日。2009年度,李某某
    2023-06-05
    376人看过
  • 申诉人万某、谢某因合伙纠纷一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巢民再终字第37号抗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英,女,汉族,1956年7月出生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万马(万英之婿),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万英之女),女,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徐业良,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从权,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从胜(刘从权之弟),1971年12月出生,住巢湖市东塘路。申诉人万英、谢万马因合伙纠纷一案,居巢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巢居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万英、谢万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巢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万英、谢万马不服,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巢湖市人民检察院(2009)巢检民行抗字第34号民
    2023-04-24
    76人看过
  • 牛某某诉某某酒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牛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暂住本市某区某镇某号某室。被告某某酒家(经营者许某某),住所地本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某室。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某某酒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酒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其于2004年4月7日进入被告处从事厨师长工作,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另有全勤奖等。2009年9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故要求被告以每月4,000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告上海某某酒家未到庭参加诉讼,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原告进入
    2023-06-05
    222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担风险的协议。 它除须遵循合同行为的一般规则外,还受到法律对合伙关系的特殊限制,即合伙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合伙财产共有原则,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和无限连... 更多>

    #合伙合同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8
      案情:李某与王某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0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孩子归王某抚养,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房屋、家电和铺子经营权等归王某所有。2007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新协议约定:因李某有婚外恋情,双方决定,取消原来离婚协议中王某支付李某现金13.2万元的约定。但李某对新协议并不予认可,认为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自己曾报警,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李某要求王某支
    • 赵某与他人合同纠纷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
      1、赵某和王某是应收款纠纷 2、张某和王某是投资款纠纷 张某想要要回钱需要证明如下事实: 1、张某委托赵某向王某投资,应补充授权委托书,另外,需要赵某的继承人证明此款项60万是张某委托赵某投资的,当然具体内容还要看合同约定,故一定要合同原件。 2、如果没有合同原件,就先与赵某继承人签署一份协议,然后以赵某继承人的身份告王某,然后退还60万予张某
    • 合伙购买某某xx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一、本协议由上述合伙人共_____人,经协商一致自愿共同出购买中国足球彩票第______期,投注截止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日。二、本复式足球彩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_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元整(人民币)投注内容见所附之投注单及以打印好的彩票为准。三、所购之足球彩票原件委托_______保管,并保证该彩票的完整及避免高温
    • 杨某和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怎么处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3-10
      上诉人杨某要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要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建高、被上诉人陈某翔的代理人陈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