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讨论属于处罚决定环节,它出现在行政机关主管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上签字之前。这个程序不是走过场,它恰恰是为了避免出现作出较。因为只有在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将会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规定期限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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