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区别是:前者是由海关、商检、外汇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
后者是个人或单位实施的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前者是徇私舞弊为他人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是一种利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特殊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
与一些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或个人相互勾结,通过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主动帮助他们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如果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标准,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行为也达到定罪标准,那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符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的构成,
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的罪名,属于渎职罪类别内。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巨大等。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别在哪
1、在犯罪客观方面,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
(1)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2)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适用数罪并罚。
2、在犯罪主体方面,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观方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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