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办事指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53:14 1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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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006.11.27

附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_580wh460.jpg

附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_580wh460.jpg

附件: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办事指南领取证_580wh460.jpg

一、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法办理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低保金发放,依法处理违法违纪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行为,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办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试行)》等。

四、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2)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情况、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证明等;

(3)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请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到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日当月发给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八、请地点及时间

各县(市、区)民政局,周一至周五。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备注: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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