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职业病鉴定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08:00:11 120 人看过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一、职业病鉴定流程: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的详细流程程序如下: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3、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4、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6、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鉴定期间的工资如何规定的?

1、疑似职业病观察、诊断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诊断、观察期内的工资标准,应当根据最终的诊断结果来确定

如果诊断结果确定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期间应保证劳动者病假工资标准。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问题,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此,病假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如果经过观察、诊断,确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观察诊断期间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也就是说,在停工留薪期内,要保证劳动者的原工资待遇。综上分析,在职业病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先保证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标准,根据观察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补发差额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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