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54:10 460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统计、审计和民政等部门依照本规定,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用人单位要按坐落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已经在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参保,但坐落地不在以上三区的企业,不再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工商登记、统计登记、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商部门、统计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通过网络传输交换有关数据。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法设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征缴应当按照缴费单位整体缴费和个人自行缴费,分别确定综合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第十条完善城镇劳动力从业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市统计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从业人员统计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统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统计工作。市统计部门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市城镇劳动力从业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有关专业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缴费单位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当于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在办理劳动年检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验时,应当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将未参保企业的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结算。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凡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自其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负责经办非正规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经办单位,包括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个人缴费窗口,应及时准确地记载职工个人缴费的时间和数额,建立社会保险费专用账户,并将新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利息收入在30日内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和挪用,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2004年1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补缴所欠费用的同时,要按相应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以及濒临破产或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并提出缓缴期限和补缴计划。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的,应以相应的财产或财产权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财产抵押手续。

第二十一条缴费单位应对其抵押的财产具有独立处置权;对财产无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第三方共同申请缓缴。

第二十二条符合缓缴条件的缴费单位,应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到依法取得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相应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确定缓缴数额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妥财产抵押手续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复,并下达《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缓缴期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期限为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征收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方应将抵押财产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适时变现,所得资金归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收到的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格式,按月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及有关数据。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进行稽核,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缴费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第三十二条对于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将其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经办非正规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代办机构有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取消该单位代收社会保险费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年06月03日实施日期:2004年06月03日(地方法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1: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上海市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若干规定[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现对本市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作如下规定: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现对本市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作如下规定: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均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二、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
    2023-06-09
    225人看过
  •  天津市发布《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机动车必须年检合格后才能上道路行驶;驾驶员和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遵守交通信号灯、严禁酒驾等;行人必须穿反光鞋,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使用报废或非法改装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态,严禁在道路上随意乱扔垃圾等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和防止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是一项关于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高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2024-01-23
    317人看过
  • 社会保险缴费办法中社保征缴的规定是什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
    2023-03-29
    500人看过
  •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
    津政发【2005】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对不同险种参保范围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第三条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
    2023-06-09
    349人看过
  • 天津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2〕72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210元和11331元。(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410元。按照541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410元与231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3
    2023-05-05
    407人看过
  • 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效率,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管理层次和工作环节。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综合部门。规划、土地、房管、环保、环卫、园林、公用、市政、公安交通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等是职能部门。上述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加快节奏、提高效率,都要实行限期办理制度。第四条关于规划管理。在必要申请条件具备的前提下,规划管理部门要限期办理:(一)成片成街成坊的规划设计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九日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七日内办复。(二)单项工程规划建设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件七日办复,特殊件十四日办复。其设计方案,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五天审定,特殊工程十
    2023-06-10
    399人看过
  • 天津社保缴费明细
    天津社保缴费方式具体如下:1、是临柜缴费,参保人员在社保分中心或街道劳服中心完成缴费核定并领取缴费通知单后,持缴费通知单、现金或协议银行借记卡到相应的协议银行柜面完成个人缴费;2、是网上银行缴费,包括手机银行或其他移动终端APP3、是银行网点自助缴费终端;4、是银行柜面无通知单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
    2023-08-09
    54人看过
  • 天津市最低社保缴费标准2018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4400元,最高标准为22434元。应用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天津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如下:1、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2、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3、工伤保险:公司按行业风险缴0.2%、0.4%、0.7%、0.9%、1.1%、1.3%、1.6%、1.9%,个人不缴;4、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5、基本医疗保险:公司缴10%(含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1%),个人缴2%。社保缴费标准怎么规定的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2.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
    2023-08-15
    231人看过
  • 社会保险立法若干问题刍议
    立法是一项严肃的事情,社会保险立法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出台时机等等都必须谨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感觉其中很多的基本问题还需要仔细斟酌。一、立法宗旨问题《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草案》以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为宗旨之一。从构词法而言,关系一定是在主体之间形成的,而社会保险是一种怎样的关系,令人费解。与其费解莫若使用社会保险行为更为妥当。如果我们把社会保险法理解为是规范社会保险行为的法律,那么,作为参加社会保险行为活动的主体,其合法权益都必须得到保护,《草案》仅仅规定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似乎有失偏颇。《草案》规定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由此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险是一种全民的保险,而本法实际上并没有包括所有的公民,如无业者和农民的一
    2023-04-23
    218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
    颁布日期:1998-09-22执行日期:1998-10-01为确保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颁布日期:1998-09-22执行日期:1998-10-01为确保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
    2023-06-09
    63人看过
  •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4月16日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
    2023-06-05
    92人看过
  • 平湖市最新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即单位缴费部分向地税部门申报,个人缴费部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单位缴费部分统一以当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且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各险种最低申报比例。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个人缴费部分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的60%,按60%(2590元)确定;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2930元)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
    2023-05-22
    288人看过
  •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
    2023-05-03
    386人看过
  •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多久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法律规定是养老保险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进行缴纳,医疗保险单位需要支付百分之十,个人需要支付百分之二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十五年,未交满十五年时不能按月领取的。一、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法律规定如下: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2.医疗保险: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单位10%,个人2%3元;3.失业保险:单位1%,(城镇)个人0.2%;(农村)个人不缴费。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单位0.8%,个人不交钱。6.公积金:以北京市为例,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多久社会
    2023-06-04
    25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5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绝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5条是怎样规定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
      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 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条件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2
      缴费比例 养老基数*28%单位20%个人8% 医疗基数*8%单位6%个人2% 失业基数*3%单位2%个人1% 工伤基数*0.25%单位全出个人不用出钱 生育基数*0.6%单位全出个人不用出钱 个人缴费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2443元~12213元 医疗保险:2443元~12213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8% 医疗保险:2% 大病互助:8元/年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何内容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1
      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六)生活护理费;(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供养亲属;(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本人在社保局工作,那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10
      1、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7%,其中单位19%、个人8%。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0%。 2、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及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