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什么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6 11:55:13 297 人看过

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意思是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后,向第三人追偿时的民事纠纷

1、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2、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6日 10: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保险人在追偿诉讼中的代位权
    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地区《保险法》第53条第2款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7条第2款亦有相应规定。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保险人因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而取得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与其向被保险人所给付的范围相等。当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大于保险给付范围时,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给付金额范围内移转于保险人,其差额部分,仍由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22-04-22
    271人看过
  •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纠纷赢得了二审
    2006年4月6日2002年1月22日,于与中国工商银行的一家分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贷款合同,**交通运输公司为于的债务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余某与工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2002年3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分行将向余某发放的14.7万元信笺贷款转让给南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02年3月22日,余某将贷款购买的车辆(法定所有人为**公司)转让给万某。同年4月3日,万某将车辆移交给熊某。2002年2月2日,**运输公司与熊先生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18个月。从2002年3月20日到2003年7月20日,总租金为156021元。2003年7月31日,由于熊某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甘a17427东风汽车被**运输公司、中国保险分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分公司共同扣押,并以5.8万元的价格处置。该笔贷款已由工行一家分行收回并偿还。2005年11月,一审法院裁定,中国保险的一家分行已代表于
    2023-05-07
    53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纠纷案二审胜诉
    2006年04月06日2002年1月22日,余某与工-行某支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运输公司为余某的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余某与工-行某支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2002年3月5日,工-行某支行将发放给余某的信贷款147000元转至南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02年3月22日,余某将其贷款所购的车辆(法定车主为**公司)转让给万某,同年4月3日,万某又将该车转让给熊某。2002年2月2日,**运输公司与熊某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18个月,自2002年3月20日起至2003年7月20日止,总租金为156021元。2003年7月31日,由于熊某未及时归还贷款,赣A17427东风车已被**运输公司、中-保某支公司和工-行某支行共同扣押,并以58000元的价格处理。该款已被工-行某支行收回还贷。2005年11月,原审法院以中-保某支公司已代余某清偿了向工-行某支行
    2023-04-27
    405人看过
  •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学者们对此亦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有创意的见解来予以解释,其中最具代表性观点有三:其一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该说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由于同一标的受损,却同时拥有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针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将与所谓“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相违背,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请求权于保险人。[1]目前保险与保险法学界以此为通说。然而,此说面临如下的问题:第一,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赔偿,完全可以采用类似请求权竞合的办法,要求被保险人在两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而不一定非要求他将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第二,在保险人放弃接受请求权转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享有两个请求权,并非完全不能行使其权利而获
    2023-06-01
    426人看过
  • 保险代位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除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各类保险的被保险者或受益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款或支取保险金额时所适用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他们实际知晓或推断可能已经知晓保险事件发生之时开始计算。至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者或受益人,其申请领取保险金额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则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实际知晓或推断可能已经知晓保险事件发生之时开始计算。《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024-04-25
    379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法律条文有哪些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法律条文有哪些?《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
    2023-06-08
    143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指南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书写法如下: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书首先要明确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基本身份信息、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2、要明确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3、明确诉讼请求,即明确主张的债权和可能存在的违约金或逾期还款产生的银行同期利息;4、要详细说明主张权利的事实和理由,明确借款的时间、地点、用途和约定的还款时间,说明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如果不代位起诉,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无法实现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5、人民法院应当在具状人处签字或者盖章,并写明起诉时间,在起诉书后附上详细的证据目录,并注明每个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人是什么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指在代位权纠纷中,债务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2、可以委托的对象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
    2023-07-07
    360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纠纷还是保险合同纠纷会判刑吗
    一、保险代位权纠纷还是保险合同纠纷会判刑吗一、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争议,司法机关会如何进行裁决?针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争议案件,法院将依据各方提供的举证材料,做出公正且具有说服力的判决结果。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权,则须依据被保险人和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或侵权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倘若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定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且经过审查后发现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那么就应当优先适用仲裁程序,保险人必须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不能直接诉诸于法院。尽管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但是从根本上看,它依然是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赔偿请求权的。因此,保险人所获得的这种权利并不会因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而发生任何改变。唯一的变化在于,被保险人原本拥有的权利主体地位被其保险人所取代,保险人所接手的是被保险人原来拥有的债权,其中也包含了原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保险人所享
    2024-07-05
    284人看过
  • 保险人代为求纠纷去哪里起诉
    一、保险人代为求纠纷去哪里起诉向本地法庭提交正式诉状以启动司法程序。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满足几个必备的条件:首先,作为原告,您应该是与待决案件存在直接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团体;接下来,被告的身份也务必得到精确且毫无异议的确证;再者,您对于诉求的陈述必须清晰、具体,同时能够附有充足的证据和强有力的法理支撑;最后,所涉的纠纷之焦点必须归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民事诉讼类别,而且该法院也拥有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
    2024-07-28
    477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费由谁承担
    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费由谁承担在行使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为所需承担的费用。倘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自身所享有的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具备时效的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对相对方的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必要费用,均应由债务人负责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然而,对于连带保
    2024-07-22
    234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寿保险
    代位求偿权能否适用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费。第四十六条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患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索赔。
    2023-05-02
    428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区别于物上代位权
    如保险标的完全损失,则物权已不存在;如发生部分损失,则损失部分无物权,尚存部分仍归属被保险人,不发生物上代位权的问题。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在保险人依法承担了保险标的完全价值的赔偿责任后,对保险标的残余物应当已作价在保险赔款中予以扣减,否则其所有权归属保险人。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还应当包括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上的代位权。所谓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的物权。保险物上代位权主要产生在保险委付、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各国立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全部保险赔偿金额后,应当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残余物的一切权利。[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也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后,取得被保险人对其给付赔偿的保险标的剩存利益。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对物上代位权作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2023-06-21
    297人看过
  • 代位求偿纠纷如何列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一、代位求偿纠纷如何列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书要载明被告人,而被告人就是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
    2024-01-24
    157人看过
  • 海上保险代位找偿纠纷起诉费是多少
    在涉及到财产诉讼的情况下,按照您提出的诉讼请求额度或价值总额来划分档次,依照如下标准逐级累计缴纳费用:1.如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则每宗诉讼需缴纳50元的诉讼费;2.当诉讼请求金额位于人民币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时,应按照2.5%的比例进行缴纳;3.若诉讼请求金额超出人民币100,000元但未达到人民币200,000元,则应按照2%的比例进行缴纳;4.如果诉讼请求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00元但未达到人民币500,000元,则应按照1.5%的比例进行缴纳;5.若诉讼请求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元但未达到人民币1,000,000元,则应按照1%的比例进行缴纳;6.若诉讼请求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但未达到人民币2,000,000元,则应按照0.9%的比例进行缴纳;7.若诉讼请求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但未达到人民币5,000,000元
    2024-04-27
    49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对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30
      首先,鉴于保险审判工作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突出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其次,由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故此处的“取得代位求偿日”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司法解释采纳的这种观点,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从我国保险经营的实际状况来看,保险理赔可能会因为鉴定、诉讼等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行使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具体行使,《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条件是什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条件: (一)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权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打官司起诉书怎么写能立案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1-01
      通常来说起诉状内容应包含有,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电话号码。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答辩书(均为必要)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1-04
      通常来说起诉状内容应包含有,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电话号码。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