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未登记车辆发生事故共担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6:14:04 373 人看过

心存侥幸,买回无牌车辆不上保险;花大钱,转让双方均言悔不当初。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车辆所有人张某顺与受让人张某永一审被判连带赔偿原告花某仁经济损失47000元。

2007年4月28日,被告张某顺将自己的一辆无牌照且未办理任何保险的甲路牌三轮车以人民币13000元转让给被告张某永,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7月12日,被告张某永驾驶该三轮车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的花某仁发生交通事故,致花某仁受伤,并造成了花某仁的经济损失多达65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花某仁与被告张某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9000元赔偿款。因三方无法就损害赔偿额协商一致,原告花某仁后将车辆转让人张某顺和受让人张某永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将自己的无牌照机动三轮车转让给被告张某某,既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让登记,又未办理车辆保险,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转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辆未办理交强险,两被告应当在其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原告损失部分,由原被告按各自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06: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担责?
    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应全额赔付,不能按照驾驶人承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实际生活中总有车辆因这样那样的原因未购买交强险,其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就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从事交强
    2023-05-06
    455人看过
  • 车辆转让后未过户事故责任什么人负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已经完成买卖,则由买方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04-29
    186人看过
  • 避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原则有哪些
    一、避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原则有哪些1.主次要责任划分的原则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2.认定主要责任的情形具体来说,负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6)机
    2024-01-02
    169人看过
  • 无证驾驶未购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案情回放】2011年9月26日中午12时30分许,罗某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车主为罗某某)由广西荔浦县修仁吕村往塔石村方向行驶,行至荔浦县修仁镇建陵中学处时左转弯过程中,与由石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石某受伤后,被送到荔浦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势为右外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住院18天,花去医药费8283元,期间有一人陪护,出院后遵医嘱全休半年。石某因修理摩托车花费150元,石某系农村户口。因罗某为赔偿相关损失而引起纠纷。【法院判决】罗某赔偿石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修理费共19598.80元。罗某某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法理评析】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桂林市交警支队荔浦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作出的桂公交认字[20
    2023-06-03
    228人看过
  •  未购买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承担全责?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并非一定要追究完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与车子是否有保险和是否年检无关。但车子未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就只能独自承担,同时交警部门会要求补年检及作出罚款等处理措施。此外,车主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并非一定要追究完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与车子是否有保险和是否年检无关。但车子未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就只能独自承担,同时交警部门会要求补年检及作出罚款等处理措施。此外,车主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2. 车子未买保险是否影响交通事故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
    2023-08-18
    477人看过
  • 擅自转让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无权索赔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将已投保的汽车卖给徐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也未变更合同,保险公司没有向现有车主徐某理赔的义务,遂判决驳回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点评: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罗某转让保险的车辆给徐某,但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变更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罗某,因此,徐某无权索赔。然而,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罗某,由于其已将保险标的即车辆转让,对该车辆并不享有所有权,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罗某虽然持有保险合同,但由于保险标的已经转让,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也无权要求理赔。陈茂生
    2023-06-12
    128人看过
  • 将车转让交付但未登记的出车祸的责任如何承担
    将车转让交付但未登记的出车祸的,如果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这一方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责。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车给别人出车祸谁责任租车出事故一般由机动车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
    2023-08-01
    480人看过
  • 连环买卖报废车发生事故共担责
    不顾车辆已过报废期限,还一再转让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辆转让人邓绍海、傅军牙及受让人章余华最终自食其果,一审法院判决肇事人章余华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402794.66元,邓绍海、傅军牙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邓绍海不服提起上诉。5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连环买卖报废车辆并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刘园民于2003年3月14日从孔良生处购得红色普桑车一辆,该车报废期为2004年11月12日。2004年5月4日,刘园民将车转让给罗三保。同年6月25日,罗三保将车转让给何建军。同年7月份,何建军又将车转让给邓绍海。邓绍海使用至2006年4月份,再将车转让给傅军牙。之后,傅军牙将车转让给章余华。2008年3月11日,章余华驾驶该车时,将行人黄才修撞致重伤,黄才修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二审法院认为,已报废汽车依
    2023-06-07
    252人看过
  •  直行车辆与左转车辆发生撞击,左转车辆需承担责任吗?
    当绿灯行至直行车道时,一辆左转车辆被一辆直行车辆撞向右侧后部。根据“右侧让行”的原则,直行车辆应承担事故责任。此时应将车辆转移到安全区域,并在车后放置警示牌、打双闪灯。如对方全责,可以向对方索要车辆维修费、人员受伤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索要条件是构成伤残,如果对方全责,需要全额赔偿。当绿灯亮起时,一辆左转车辆已经驶入直行车道,然而绿灯行至直行车道时,一辆直行车辆撞向了左转车的右侧后部。根据“右侧让行”的原则,直行车辆应承担事故责任。此时应把转移到安全区域,如果车能动,先把车转移到安全区域,以避免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并在车后放置警示牌,打双闪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向对方索要车辆的维修费、人员受伤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索要条件是
    2023-10-29
    275人看过
  • 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方全责且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修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发生车损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维修车辆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及其他损失。具体赔偿项目及依据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
    2023-07-06
    255人看过
  •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不是担责?
    一、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不是担责?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担责。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无偿借给他人使用车辆,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证等,则承担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2024-02-07
    261人看过
  • 将车转让交付但未登记,闯红灯撞人要如何担责
    一、将车转让交付但未登记,闯红灯撞人要如何担责将车转让交付但未登记的出车祸的,如果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这一方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责。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行人闯红灯被撞,责任要如何承担行人闯红灯时被撞的话,机动车属于无过错方,责任全在于行人,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证明机动车无过错的话,机动车就可能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
    2024-01-09
    237人看过
  •  转移登记后汽车发生事故应如何处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保险公司和受让人的赔偿责任问题。办理完转移登记并交付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若不足部分,则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必须实际控制该机动车,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在车主实际控制下,即使签订了合同或者达成了赠与协议等,仍由车主承担责任。已经办理完转移登记并交付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若不足部分,则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必须要满足交付这一条件,即车必须已经被受让人实际控制。如果只是签订了合同,或者达成了赠与协议等,但是车一直在车主实际控制下,那么出了事故仍由车主承担责任。 转移登记要注意哪些细节?转移登记是房地产转移过程中的一环,
    2023-08-29
    247人看过
  • 车辆债权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债权转让车辆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承担责任,如果车辆的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交通事故司机与车主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况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下列情况的车主不承担责任: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车主对车祸发生有过错的。2.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车辆为单位车辆,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借车给他人开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判定借车给他人开发生事故责任的判定如下:1、对于借用的车辆,驾驶员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如果是车主同意出借的,由车主和借用人作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是车主所雇用的驾驶员未经车主同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和车主所雇用的驾驶员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根据规定,以下情况
    2023-03-26
    399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事故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伤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这些费用通常由肇事者或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害者或其家属,以弥补其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包括... 更多>

    • 车辆转让交付未登记出事故责任谁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3
      1、将车转让交付但未登记的出车祸的由受让方承担,因为机动车转移所有权的标志是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 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发生事故责任是谁承担?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1
      将车子登记在别人名下,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转让车辆未办理转移登记但发生交通事故后转让方是否要支付经济赔偿?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08
      车辆转让后发生车祸(还未过户),转让方有没有法律责任或要支付经济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车辆是拼装车,或转让前已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由转让方和事故责任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如果车辆在转让前符合法律规定(如正常年审),转让后虽未过户的,转让方对事故不负责任,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发生事故的登记在车辆厂商名下的车辆,车辆厂商是否承担责任?
      青海在线咨询 2024-12-10
      在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车辆买卖双方仍可以交付并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一旦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权利和义务将一并转移,原登记所有人将失去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原登记所有人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易货交易,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 直行车辆转弯车辆未让行的事故责任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9
      建议报警,责任以交警部门认定为准,根据责任认定书处理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