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威,男,43岁,教师,住苏州市东港新村。
被告:新四军纪念馆。地址:盐城市城区建军东路159号。
1988年1月26日,新四军纪念馆委托周*威为其创作一幅设置在新四军重建军部旧址-泰山庙大殿西山墙、内容为“新四军原七位师长画像”的瓷壁画作品。双方口头约定:只给材料费,不计报酬。周*威接受委托后,按照新四军纪念馆的要求,用工笔画的表现形式,于同年9月7日完成了题为“将星云集、共缚天狼”的360cm×192cm的作品画稿,上画新四军原七位师长人像,背景为新四军千军万马前进,落款为“振威敬制”。作品创作过程中,新四军纪念馆提供了部分历史资料、照片等素材,并对该画的画意与风格作了指导和进行了审稿。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新四军纪念馆为周*威报销了画稿的材料费。新四军纪念馆接受画稿后,于1991年9月16日委托江西景德镇陶瓷学院附属瓷厂钟*生将此画稿复制成陶瓷壁画。1992年4月28日、5月24日,周*威受新四军纪念馆委托,两去景德镇审稿,周*威发现复制的陶瓷壁画背景被修改,署名为“钟*生、周*威合作”,即向新四军纪念馆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由于钟*生坚持认为将工笔画烧制成瓷画是一种再创作,故新四军纪念馆对周*威的反对意见未予采纳。1992年10月16日,陶瓷壁画烧成后,被装贴在新四军重建军部旧址泰山庙大殿西山墙壁上。
1993年3月25日,周*威以新四军纪念馆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此画作品作了修改,并至今不付给报酬为理由,向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著作权,由新四军纪念馆给付酬金,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新四军纪念馆辩称:我馆在委托时已言明报酬只是意思而已;我馆提供了有关资料,该画的创作思想和具体构思是我馆提出的,该画的著作权应属我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威受新四军纪念馆委托绘制壁画,双方没有就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订立合同,著作权应属周*威所有。周*威要求给付一定的酬金是有道理的,应予支持。新四军纪念馆未经周*威同意,修改作品部分内容,是有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院于1993年12月22日判决如下:
一、双方争议的壁画著作权归周*威所有;
二、新四军纪念馆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周*威壁画酬金人民币5500元;
三、新四军纪念馆未经周*威同意对作品内容的部分改动,应向周*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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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归的情况?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29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第,一个方面,受托人不能阻止委托人合理地使用委托作品,这是根据公平原则而作出的合理性解释。委托人在支付了委托创作的相关费用后,自然取得委托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否则难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如何确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是个关键的问题,这需要法官根据委托合同的创作目的而作出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合理的范围是指双方在委托创作的过程中所能预料到的、基于作品的属性和通常的委托创作目的正常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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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归属,委托作品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确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5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如某酿造厂委托作者创造“酒歌”或者某人委托作者为自己创作回忆录,通过这种形式产生的作品,属委托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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