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形式有: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一、起诉工程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起诉工程纠纷需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者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3、工程预、决算报告;
4、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当事人或第三方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5、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6、工程预算、决算书;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7、施工图纸、施工记录;
8、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
二、工程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变更,一般指的是:1、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项目中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包括工程量计算的偏差);2、取消合同中部分的工程细目的工作(被取消的工作继续由业主或其他承包方实施者除外);3、改变合同中某项的工作性质、质量要求及种类;4、改变工程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5、改变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本工程部分规定的施工时间安排等,包括有关规定的施工顺序等等。
三、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
1、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的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3、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的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4、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的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5、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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