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使用权的房子拆迁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5 03:38:45 292 人看过

一、只有使用权的房子拆迁怎么办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拆了,使用权人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房屋拆迁手续的办理流程

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资金;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三、房屋拆迁纠纷应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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