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4:36 304 人看过

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宜春市工业区(以下称工业区)土地,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加速工业区的发展,根据《宜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宜府发[2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区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地申请

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下同)在工业区投资项目用地,须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技术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银行资信、法人身份证、项目进区协议等资料,向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用地安排

管委会接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申请后,根据工业区规划、功能分区及产业归类的情况,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位置,并与外商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

1、用地面积:一般按项目实际需要或投资规模的资金额比例确定安排用地面积。

2、用地方式:一般采用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具体由管委会与外商协商确定。

3、开工时间:一般项目在协议签订后二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

4、项目投资的进资方式与时限:根据入区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进资方式,以项目的实际建设周期为基础,确定进资时限。一般项目完成进资时间不得超过开工后的12个月。

5、土地用途:主要明确外商使用工业区土地的具体用途,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6、违约处置:已签订用地协议的外商投资项目未能按协议进资开工建设的,管委会有权收回其土地并另作处置;项目虽开工建设,但因投资方资金未到位致使项目无法按期竣工,超过6个月以上者,管委会有权无偿收回其土地并处置其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违约方负责。项目用地如遇管委会作出规划性调整而影响投资者使用的,管委会应及时作出相应用地安排,并补偿投资者在土地使用上已经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管委会根据外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以及国家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发给外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1、申请划拨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建成或项目资金到位后,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据此计算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然后根据投资额按宜府发[2002]8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应无偿划拨土地的面积。超过划拨面积的部分,可以由外商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批准的特例项目,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

2、申请租赁方式用地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确定土地租赁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价一般不高于0.5元人民币)及支付租赁费的时间与方式。待项目建成后,由管委会将土地使用证发给项目业主。

3、申请出让方式用地的项目,一般按照受让方的付款方式,分别情况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一次性付清土地款的,在收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分期付款的,一般在其付清全部土地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给土地使用证。特殊情况,投资外商确需利用土地融资的,经市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可在其未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先办给外商土地使用证,但管委会与外商应签订相应协议,约定土地款清结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土地使用监督

所有取得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其规划建设面积必须达到江西省建设厅赣建规[2002]8号文件(《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规定的控制指标(见附件)。凡规划建设面积未达到要求的,管委会可按差额部分每年每平方米6元人民币的标准加征闲置土地使用费

五、特殊情况用地安排

根据市政府优惠政策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及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可按实际需要无偿划拨土地。享受此项政策优惠的项目,须向管委会提供以下资料,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划拨:

1、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文件;

3、要求进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依照原约定履行。具体施行解释权归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新区)。

宜春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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