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7:02:33 249 人看过

谢某诉信诚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媒体报道以后,大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信诚人寿案所引出的话题,所揭示的问题,对保险业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案情始末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诚信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谢某根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体检。10月18日,谢某投保10小时后被杀身故。2001年11月8日,谢某的母亲(受益人)向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发出理赔答复函,同意通融赔付主合同中的保险金100万元,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200万元。

纷争内容

对此案中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基于信诚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及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谢某与信诚的保险合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而信诚方面的理解是,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300万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由信诚据此决定是不是承保。所以,他们认为,谢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判定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他们当然不必赔。对支付100万元赔偿金,不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是参考有关条款和国际惯例的通融赔付。

对于案件中出现的争议,这首先要追溯到人寿保险的投保程序中分析。国内现时惯用的投保程序大体分四步走,即投保人先填投保书,接着缴费,再由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公司视保额高低等情况,可能要求投保人进行体检并提供财务证明等),最后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不予承保的退费,如予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但是从缴纳保费到保单开出之间这段时间,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的归属,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据悉,与此案类似的理赔纠纷近几年曾经发生了多起。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保险公司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方式各异,尚没有形成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对于保险人预收保费,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后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寻求切实可行的措施或一种被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惯例?

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中通常认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将负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都会依据国际惯例处理类似问题。在美国寿险业,为了防止因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合同成立前发生意外而引起纠纷,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收到首期保费后为投保人提供空白期的免费意外保障,保险责任的额度基本是确定的。而在日本的人寿保险实务中,承诺前收取的首期保险费一般不直接作为首期保险费,而是以充当首期保险费金额收取。保险人收到款项后,向投保人开出充当首期保险费金额的保管证,等到保险合同成立时,以其充当正式的首期保险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陈欣教授所著的《保险法》一书中介绍,由保险代理人/保险人向投保人开具的保费收据(Premi mReceipt),在一般情况下,只是表示已经收到了投保人首期保费,并不意味着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其交纳首期保费时起获得了保险保障。

解决办法

涉及金额达200万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问题,法院最后判决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给保单受益人谢某的母亲。

不过,信诚人寿案已引发了业界对投保行为进行调整,特别是对没有出具保单就缴付保费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定。目前国内已经有保险公司对预收保费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中加合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临时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后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了明确的承诺,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安心的保障。只要投保人已全额交付首期保险费并收到首期暂收收据;临时保险单中各告知事项及投保书其它询问事项均完整如实告知且回答为否定,临时保单将自首期保险费交付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临时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与所投保的险种的责任相同。临时保单对规范保险人预收保费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一、投保人死亡后怎样变更投保人

(一)变更需要材料:须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由原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亲办,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办理时需提供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若继承人中存在已身故的情况,须提供身故证明,身故证明无法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投保人变更,不受理原投保人委托代办,仅受理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委托代办业务。

保全申请单、原投保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更换人员告知书、(如有豁免,可能需要)补缴保费、银行转账授权书(如更换前缴费方式是银行转帐)、(若委托他人送达变更材料)授权委托书。

(二)变更后收到材料:申请单复印件、批单、更换人员告知书复印件、银行转账授权书复印件(如果有)。

(三)受理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生效时间:保全申请受理日。

(五)保全申请单上需要同时有被保险人及原投保人的签名认可。新投保人在更换人员告知书投保人签名栏签名。

(六)如原合同有豁免计划,需要在"更换人员告知书"上回答问题,如果没有,则无需回答。

(七)如原合同有豁免计划,可能需要投保人体检

(八)更换的投保人要符合可保性利益

(九)如原合同有豁免计划,更换的投保人要符合豁免计划中对于投保人的相关要求。

(十)、当附加豁免保险的缴费期限剩余不足两年时,变更投保人后将无法附加豁免保险。

(十一)该保险合同原银行转账账号取消,需新投保人提供新的银行转账账号。

(十二)如果原合同有豁免计划,更换投保人以后保费可能发生变化,计算保费差额的开始时间为保全申请单收到日,变更后豁免险费率为保全申请受理日之前最近的一个周年日时的费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1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合同相关文章
  • 白勇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本市中山南二路700号。负责人何静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彦龙,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兵,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勇,男,1949年3月20日生,回族,中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乐山支路4弄7号202室。委托代理人胡金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9)南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彦龙、陈兵,被上诉人白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6年12月,白勇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名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签
    2023-08-17
    87人看过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贾某庞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3)合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基,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荣,系该公司理赔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忠,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新民市环保局干部,住新民市环保局家属楼。委托代理人:周*旭,系**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荣,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新民市**保险公司业务员,住址新民市环保局家属楼委托代理人:周*旭,系**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忠、庞*荣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04)新民合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
    2023-06-12
    315人看过
  • 人寿保险合同是固定价值保险合同吗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不一致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出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2023-05-02
    141人看过
  • 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哪些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一)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二年之后,**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二)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在交纳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保险费时**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在保单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三)复效条款:因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二年之内,投保人可向**公司申请复效,经过**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称为保单复效。(四)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投保人若有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公司退还给投保人。(五)年龄误报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2023-06-12
    294人看过
  • 人寿保险合同主体是谁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主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寿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寿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三、人寿保险合同的内容人寿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寿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寿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寿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
    2023-03-07
    468人看过
  • 张明寿等8人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2006年至2007年期间,外来工张明寿、李振文、郑有龙等8人先后进入东莞爱科电子有限公司任保安职务。2008年8月,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决定对保安人员进行调整,先后解除与该8名保安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保安人员被解雇后认为:(一)加班时间的工资未完全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支付;(二)非法解除双方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三)部分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赔偿金。保安分别多次找厂方负责人交涉,要求厂方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费用。但公司认为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裁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而不在公司,保安人员的要求过高甚至无理所以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该8人多次奔走于劳动局、信访办等政府部门。承办过程:信访部门建议劳动者向横沥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帮助。我处在听取劳动者陈述及审查相关证据资料后,决定为其
    2023-04-23
    418人看过
  •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要点有:1、审查保险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保险事故发生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3、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赔偿的时间是多久一般情况下,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但具体要看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公司的约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
    2023-03-09
    153人看过
  • 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编号NO.:投保单编号NO.:□体检□免体检公司提示:请您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后用钢笔填写本投保单,您必须在此投保单上填报一切有关事实,因为您与本公司之合约将以这些事实为根据,否则所签保单将告无效。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项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写,请与本公司业务员联系。第一部分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宅)(办)与投保人关系2.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年龄民族单身□已婚□职业职业编码(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宅)(办)3.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住所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份额*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4.投保险种5.保险金额(大写)(¥)6.保险份数份7.保险
    2023-04-23
    324人看过
  • 法院受理人寿保险纠纷的程序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主要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不排除寿险合同对该条款的适用。因此,被保险人的管辖权是住所地法院或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寿险纠纷的程序是什么?1。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书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起诉书清单一式两份,法院一份,原告一份。原告提交起诉书时,如果是公民(自然人),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果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人应当持有公民法人户籍证明。2。立案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应当在申诉书上签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法律文
    2023-05-02
    177人看过
  • 人寿保险合同和保险索赔的内容
    1。申请表:申请人申请保险时填写的书面文件。2。保单:由被保险人保管的寿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条款:是寿险合同双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4声明:被保险人申请保险时,应说明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注记与背书:在寿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申请变更受益人、保险金额等,寿险公司应当在保单上作出背书并附在保单上,其法律效力先于原保单。6。健康通知(或健康声明):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填写健康通知。第二,老年人寿险理赔也有老年人寿险理赔的方式: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有申报、申请、备案、支付等一系列流程。因此,如遇疾病或意外,投保人应先通知保险公司。为了让保险公司了解情况,要及时告知,提出索赔申请,整理必要的资料。资料包括病历、住院证明、保险单等。另外,不去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是理赔难的另一个原因。保险公司要求客户到指定医院就医,以便理赔。如遇特殊情况,被保险人可遵循就近原则,如有外伤、生命危险
    2023-05-31
    344人看过
  • 天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激增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今天发布的《天津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报告》显示,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激增态势。据报告,2011至2014年,在天津市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的数量始终位于前三位,2014年,这三类案件一审收案数量占金融纠纷一审收案总数的96.64%。报告显示,随着保险产业的发展以及民众个人财产风险意识的提高,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也随着保险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同步增长。2011至2014年,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645件,其中2011年为2203件,2012年为3122件,2013年为4309件,2014年5194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指出,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纠纷一般都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律关系范畴,法律适用难度较大,也对金融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该院审理的一起
    2023-06-09
    230人看过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先诉保险人吗
    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就被保证人的某种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或者品行等对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由于它针对的是被保证人的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危害,故其与信用保险有同质之处;由于它是在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品行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不能赔偿时才由保险人代为赔偿,故其又与一般保证担保有同质之处。保证保险又因其所涉及的领域有所不同而有具体分类,本案属确实保证保险下的合同保证保险。对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则由于对其内涵理解不同而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不能将保证保险合同理解为是主合同(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民事合同)的从合同。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又称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基础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独立性,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主从关系。所以,
    2023-05-01
    399人看过
  • 钟有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孔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内设职能部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甲方,以下简称华泰北京营业部)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神龙公司)于1997年12月签订了一份《保险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协议目的。1、为推进乙方富康轿车的分期付款销售,双方同意由乙方或者其购车人向甲方购买分期付款购车保险。购车人不按购车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时由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履行保险责任;2、购车人可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销售商、汽车出租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以及
    2023-06-08
    231人看过
  •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在离婚案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人寿保险合同可根据以下情况处理:(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保险利益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利益,主要用于治疗和治疗受害人的生命和其他特殊目的,属于个人性质,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根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利益,确认为个人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表明了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反映了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并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认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根据现金价值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利益,其支付条件为生存到一定年龄,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从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有效期内未获得保险利益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有效期离婚时,如果夫妻主张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予以支持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夫妻,夫妻离
    2023-05-07
    30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保险合同
    相关咨询
    • 人寿保险人身意外险一年保300百能赔多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5
      真心建议朋友们都能存上一份,才一千多元,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张卡里都趴着这点钱:一笔遗忘了的银行存款1472*10年=元/保30年/100万身价/满期返还+2944=元平安百万行——业内最好的一款保意外且还本付息的保险!产品保险责任:生命保障!投保年龄18-50岁!只存10年,能保30年!30年后,120%返还!30年中,平均每天仅4元,送你身价保障N个100万: 1.自驾车..100万, 2.公交
    • 如何向寿险索赔,保险合同纠纷谁来审判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5
      (—)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全面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只能适用前半段。(二)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标的和标的物的严格区分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为避免因将两者混淆引起的管辖权混乱,最高
    • 保险合同上面有纠纷要去起诉人寿保险合同诉讼主体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12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
    •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期间具体规定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02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为四年。
    • 怎么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怎么管辖?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7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