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二、司法鉴定总则的重点是什么?
1、进一步落实了司法鉴定人负责制
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是《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核心内容。《通则》使这一原则得到了落实,如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回避义务、出庭作证义务、独立出具鉴定意见;对复杂、疑难和特殊技术问题咨询相关专家意见的,最终鉴定意见仍然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多人参加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等。
2、加强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也是组织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其内容主要有:依法审查和受理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监督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定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技术规范和鉴定时限;监督司法鉴定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督促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执行有关鉴定人回避的制度;组织进行专家咨询和多机构鉴定;组织复核以及纠正违规行为等。上述规定将使司法鉴定机构在组织、管理、监督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中,发挥主体性作用。
3、体现了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模式,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之一。已有相当多的地方成立了司法鉴定协会,重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对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业监督及自律管理的职能,对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则》肯定了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作用,赋予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行业处分的权力。
4、规范了重新鉴定的受理条件
针对当前诉讼活动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突出问题,《通则》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从实施程序和技术要求的角度,明确规定了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条件和要求,并对重新鉴定的受理、承担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和主体资格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跟其他法律条文的总则一样,司法鉴定总则对在成为司法案件的司法鉴定人应该遵守的准则、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鉴定等作出了规定,该总则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机制,使得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之间的结合更加的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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