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0 19:31:37 348 人看过

水利工程对于国家使用水资源跟维持自然环境能够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虽然水利工程在修建的过程当中要使用到很多的大型设备,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对于生态系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但是整体程度上水利工程是可以造福全人类的。安徽省政府为了规范本省的水利工程质量,也是有非常详细的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11: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应包括哪些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的问题如下:(一)缺乏合同管理经验,缺乏合同管理意识;(二)在合同索赔上的管理和控制不足,索赔执行力度较弱;(三)管理人员对合同文件和档案管理不完善;(四)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一、施工索赔的原因有哪些施工索赔发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1、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2、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设计难度不断增大,施工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3、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在投标报价中,业主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预算常处于紧张状态;4、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上的失误往往是难免的。若一方失误,不仅会对自己造成损失,也会连累与此有关系的单位。二、工程合同怎么写才算有效?工程合同一般需要写明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
    2023-06-21
    214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1.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建筑装饰装修bilding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2023-07-16
    161人看过
  •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需要什么资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新版管理规定无特别说明监督站站长任职条件。
    2023-04-15
    71人看过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包括哪些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也在不断加快,其中有一项公共设施工程就是水利工程。这项工程是十分重要的,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是离不开水资源的,所以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那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包括哪些内容?检测单位《36号令》指出:一、资质及类别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36号令》附件一。二、范围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
    2023-06-04
    324人看过
  • 水电工程规定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是一个基建大国,各项工程的是否由质量保证,不仅影响着一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也牵扯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对于一般的工程项目,工程发包方会与承包方按照规定工程质量标准确定工程的验收标准等,对于水电工程之类的与民生相关的工程,一般政府单位会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方。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一、给排水管道基本要求1、水表进水管前应装有阀门,水表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活接头,各种阀门安装应便于操作及维修,并符合设计及业主的要求。2、地漏安装必须平整牢固,与管件连接处四周必须密封并低于排水表面。3、卫生间、厨房间墙地面应做防水处理,管道敷设不得破坏原有防水层,如遇防水层破坏,还必须重新做防水处理。4、各种管道不得改变原有性质。5、给排水管道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1)管外径在25mm以下的给水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角阀、管道终端100mm处及螺纹连接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2)管道与器具、管道与
    2023-06-04
    338人看过
  •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单位的资格认定程序是什么
    1、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程序:检测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申请材料由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审核,报省水利厅资质。具体来说,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将对省级一级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单位资质(含资质延伸)进行初审,对资质进行考核省级二级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单位资质(含资质延伸)。三、申请条件: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电工程及两侧五类,每类分为甲级和乙级,具体申请情况条件见《甘肃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实施细则》附录(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申请材料:(1)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2)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3)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附表;(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5)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职称原件和复印件,检测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6)检测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
    2023-05-02
    478人看过
  •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等应遵守本实施细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交通、水利行业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执行。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还应约定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缺陷责
    2023-06-03
    174人看过
  • 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审核程序
    (一)综合甲级及专项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合格后报住建部批准。(二)综合乙级、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批。(三)新成立的综合类检测机构需从丙级开始申请。(四)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3、组织机构图;4、机构平面图;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7、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及专门要求(具体根据部令等)的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检测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9、近5年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需要时)10、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2023-04-01
    484人看过
  •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2、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3、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工作。4、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5、经批准的免检产品或认定的名牌产品,当进场验收时,宜不做抽样检测。6、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有出厂试验记录;(2)外观检查:有铭牌,附件齐全,绝缘件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渗漏,充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正常,涂层完整。7、高低压
    2023-04-16
    179人看过
  • 工程质量检测法律依据都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的质量虽然和人们对额生活密不可分,但是具体的质量检查不可能是个人或者是居住者去进行检查和核准。我国在此方面有严格的检查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检查,那么,工程质量检测法律依据都有哪些规定?具体要求如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于近日由建设部发布,并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故凡是涉及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办法》。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
    2023-06-04
    217人看过
  •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是什么
    一、一般规定检验前,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技术资料: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3、桩机出厂合格证;4、桩机说明书,(包括地基要求,电气,液压图及维护保养规程)。二、结构件1、主要结构件无扭曲、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2、结构件各连接螺栓使用正确,齐全、紧固,有防松措施,螺栓高于螺母0~3扣。3、结构件所有连接销轴规格正确,均应有可靠轴向止动措施,并规范使用开口销。4、主要结构件的高强连接螺栓,须按说明书要求预紧,并使用双螺母防松,螺栓高于螺母平面0~3扣。5、各结构件焊缝无明显裂纹及剥落。6、挺杆的导向龙门导管磨损间隙及变形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7、导向龙门导管或导轨应固定牢靠。8、撑杆的球头间隙及导向套间隙,应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并进行良好润滑,保障球头转动灵活。9、水平伸缩机构安全销应插入销孔内,结构须完好无变形。10、回转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器工作正常。
    2023-02-21
    340人看过
  •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能组织工程质量检验?
    一项工程的完结并不是结束,我们还需要非常重要的工程质量检测环节来确保我们的安全,可是我们并不清楚,工程的安全是由谁掌管,因此我们也并不知道工程质量检测是不是真正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能组织工程质量检验?一般来说,在正式验收之后,会有专门的专业组来验收工程,根据不同的验收条件和验收规则来核定项目能否通过验收。一、工程质量检验一般由谁组织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常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竣工验收的准备阶段、初步验收(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其中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因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条件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
    2023-06-18
    317人看过
  • 湖北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3-4-1【实施日期】2003-4-1【发布单位】【文号】鄂建(2003)1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精神,落实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加强全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湖北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加强全省建筑
    2023-04-22
    261人看过
  • 工程质量检测内审内容是什么
    企业建立管理体系的目的一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发展提供增值效益,而内部审核是确保企业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和持续有效的重要手段。根据GB/T19001—2000标准、ISO14001:2004标准及GB/T28001-2001标准要求和公司的三体系管理体系文件,我们总结了多年内审经验,将内审检查内容形成了一系统规范的《内部审核指导书》。综合管理部分内部审核指导书(一)职责与权限(GB/T19001:5.5.1;GB/T24001;GB/T28001:4.4.1)1.查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健全,职能分配是否合理,是否与《项目管理人员备案表》一致,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必须设专职的岗位是否设专人负责。2.从管理人员中抽查2—3人,看是否熟知自己的职责。职责与权限是否得以落实。3.查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纳入分公司的管理制度汇编进行统一管理。(二)企业管理方针和目标(GB
    2023-08-16
    25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工程质量检测合同规定是什么? ? ?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1-19
      工程的建设离不开质量的保证。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后,相关方会进行质量的审核,一方是施工方的自查,另一方面的是相关部门以及验收部门进行质量核查和验收,其中对于检查项目,就需要合同来保证,这就是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合同规定了检测的项目,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程序是什么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1-01
      检测单位的甲、乙级资质申请资料经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审查后,向省水利厅提出资质申请。具体由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心对全省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含资质延续)初审,对全省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含资质延续)审核。
    • 如何来检测完工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3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按照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检测能力等,与其所可承接的检测任务范围、内容、主要建筑物类别等,具有对等限制与要求。
    • 关于什么是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4-09-07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
    • 天津市港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详细介绍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09
      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是紧密结合港口、海岸、海洋及其他土木工程实践,集科研、设计、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研究院,始建于一九五九年。我院现下设岩土工程研究所、水工研究所、结构工程研究所、材料工程研究所、防腐技术研究所、施工技术与自动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