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法定继承人(大多是其子女)在被继承人尚未去世的情况下,私下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事情屡见不鲜。
协议的内容无非就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当然,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其法定继承人都能遵照《财产分割协议》执行,那各方就可相安无事。
而现实中有的继承人会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对老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于是,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尚未去世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文,在明律师将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闫会东律师曾承办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精神残疾的王老太太有李荣和李群两个女儿。
李荣嫁到他乡,李群为了照顾母亲,招了一个上门女婿。
2008年,李群经村委会同意将老太太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了翻建。
2010年王老太太作为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获得拆迁款200万,安置房四套。
2011年李群和李荣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鉴于房屋由李群翻建,王老太太由李群照顾生老病死,李群向李荣支付2万元房款,四套安置房中的三套归李群,一套归李荣。
2015年,李荣以姐妹两个签署的协议书处分了王老太太的财产,侵害了王老太太的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协议无效之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李群、李荣协议书中分配的财产属于王老太太,两个人对该财产的处分行为侵犯了王老太太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李群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明确具体,该协议的内容为两姐妹对于王老太太去世后拆迁安置房的处理的约定。
且协议书的内容不仅涉及拆迁安置房的问题,也包含了对两姐妹原债权债务的确认,房屋翻建事实的确认,对王老太太的赡养等问题。
在该协议中,并无侵犯王老太太利益的故意,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判决,在常人看来,遗产继承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
如果被继承人尚未去世,无论其身体状况多么糟糕,其法定继承人也不能对其遗产进行继承。
而本案的判决,似乎突破了大家认知的底线。
由此可知,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必然无效的。
一、继承权和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关系。
继承权的取得只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规定,一种是遗嘱的指定。
《财产分割协议》的签署主体是具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方式,《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基础是基于继承权的不丧失和被继承财产的存在。
因此,继承权存在是《财产分割协议》签署和履行的前提条件。
二、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一般认为,只有所有权人才可以对财产进行处分。
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遗产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
实际上我国法律也鼓励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问题,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显然不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该《财产分割协议》更倾向于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协议。
所附期限为被继承人去世,所附条件为被继承人对遗产无其他遗嘱、遗赠等处分行为。
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具有可实现的继承期待利益,对于该种继承期待利益,继承人享有期待权,这种处分行为是对未来权利归属的约定,并不会对被继承人的权利造成实质的现实侵害。
上海市的民事审判工作庭长例会中对于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也作出了具有倾向性意见:此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于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是法定继承人对于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
且上述协议约定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因此,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并不能因为其签署人的身份问题而简单认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三、《财产分割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的要件。
《财产分割协议》在本质上来说是合同,该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分析、判定的根据只能是《民法典》。
根据我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的内容是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如果《财产分割协议》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没有特殊事由任何人不得反悔。
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财产分割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时点。
《财产分割协议》都是附期限的合同。
所附期限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财产分割协议》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被继承人去世;因为继承人处分的是被继承人的财产,而继承开始的标志是被继承人死亡。
(二)如果《财产分割协议》附有条件,所附条件还需要成就。
这是《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积极条件。
(三)被继承遗产合法存在。
(四)被继承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在明拆迁律师需要指出的是,被继承人尚未去世,法定继承人就分割了其遗产。
这种事情听起来似乎是不仁不义不忠不孝,让人也感觉到不近人情。
但实际上未必就是坏事,有时还有积极意义。
比如,父母年老时,子女有的近在咫尺,朝夕侍奉;有的远在天涯,难得一见。
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各个子女平均继承父母的遗产,很显然不公平。
为了平衡这种关系,也为了更好的赡养父母,子女之间就遗产继承之事提前做出约定,这也是一件好事。
实际上我国法律也鼓励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问题。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的继承属于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
且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都会将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尤其是在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等重大利益事项时,此类财产分割协议将矛盾预先化解的积极作用就充分体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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