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被认定为代理权的滥用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11 17:27:04 422 人看过

一、哪些行为被认定为代理权的滥用行为

代理权的滥用行为包括: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代理人明知违法,仍然滥用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三、代理权滥用的合同效力如何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利,签订合同的,如果代理人不追认合同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造成相对人损失的,由代理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n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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