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8 06:47:30 327 人看过

一、苏州市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江苏省苏州市的房屋被拆迁,具体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怎么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6)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三、被拆迁的房屋已经装修,可以获得装修补偿吗?

1、被拆迁的房屋已经装修,可以获得装修补偿。

被拆迁房屋已经内装修的,由拆迁人按下列办法补偿:

(1)住宅房屋装修后使用2年以内(含本数,下同)的,按装修费的60%补偿;使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30%补偿;使用5年以上的,不予补偿;装修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

(2)非住宅房屋装修后使用1年以内(含本数,下同)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40%补偿;使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30%补偿;使用3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3)装修时间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装修工程项目许可单》记载的日期或者参照装修发票记载的日期确定;装修材料费以购买材料的原始正式发票为核算依据;装修价值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4)装修费=材料费,加上人工费(或者材料费乘以30%)

2、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补偿:

(1)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最低工资以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其中,过渡期18个月以下(含本数,下同)的,补偿6个月;过渡期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补偿10个月;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每逾期1个月,补偿1个月。

(2)拆迁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所载明的租金标准的50%补偿,直至通知回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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