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就发〔2005〕13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相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
京劳社就发〔2005〕13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相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6年7月1日前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对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7月1日前,组织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2006年7月1日后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1、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略)
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台、港、澳人员就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四)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五)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派遣工作(服务)证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六)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七)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就业许可,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香港、澳门人员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并持个体经营执照、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本人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办理《就业证》。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且不再继续被派遣的,由用人单位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移单》,并持《就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注销或迁移手续。
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移单》,并持《就业证》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注销或迁移手续。
第八条台、港、澳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变更用人单位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并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就业证》、以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
台、港、澳人员由内地外省市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本市用人单位持原发证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移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第九条《就业证》损坏的,由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持已损坏的《就业证》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换发《就业证》。
《就业证》遗失的,由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持刊登《就业证》遗失声明的本市公开发行的市级报纸,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补发《就业证》。
第十条用人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本人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台、港、澳人员,可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报名参加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对于不具备规定申报条件的,可先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本市工作的人员,不再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005年10月1日前已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以及台、港、澳人员共同协商,明确劳动关系或派遣关系。
第十三条台、港、澳人员在2005年10月1日前办理的《就业证》,有效期满本人仍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持《就业证》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换发或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
-
关于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厦就业管理的通知
202人看过
-
台、港、澳居民在川就业管理规定
353人看过
-
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民政局结婚流程是怎样?
463人看过
-
湖北对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
223人看过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怎样报考律师资格证
337人看过
-
台湾小幅放宽港澳居民赴台就学的规定
470人看过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
澳门居民能不能在台湾就学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7可以因为你没说台湾居民是男方还是女方我们假设为男方小孩必须让台湾籍父亲在台湾办理生父认领的手续如果小孩未满12岁就算是非婚生子女只要办妥生父认领还是可以办理台湾户籍必备材料出生证明DNA证明派出所证明办理公证後让台湾籍父亲会台湾申请即可如果台湾籍父亲不愿意做任何事那就没办法了
-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收养子女有何手续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3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
-
结婚登记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 台湾居民应该出具什么手续安徽在线咨询 2021-04-26(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也要办理居民身份证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1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的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这就是说,原属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居民,迁入到内地长期固定居住的,以及原籍在我国,但在国外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又回国并在内地长期固定居住的华侨,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都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办理居民身份证。具体如何申请领取,要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居民身份证
-
非香港居民在内地办理港澳地区定居申请需要哪些证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13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参考来源:http://cs.mfa.gov.cn/zlbg/flfg/crjxg/t1054650.shtml《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澳门暂行管理办法》参考来源:http://www.locpg.gov.cn/fuzn/2014-01/04/c_125956479、htm办理条件:(一)成都户籍居民;(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内地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