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或林地使用权行政裁决案件,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林地,因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之间,对其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经复议后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诉讼案件。其特征是:
1、使用权处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级人民政府;使用权争议的主体是主张对立的双方以上的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可能产生争议,只有当事人在双方以上,其主张对立时才会产生争议。对同一土地或林地在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当事人主张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双方以上的当事人。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主体是特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处理土地或林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属人民政府专属权利,其他组织和部门无权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和国家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发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处理机构,负责对土地或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2、争议的客体和内容是土地或林地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或林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其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林地按不同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农用地包括林地使用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能够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农户为单位实行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使用的主要形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形式的其他土地或林地,依法可以通过招标、投标、协商等承包方式取得其使用权,该使用权取得的主体,既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承包的方式取得其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一处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能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主体是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要经过申请、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是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的,应经过申请,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乡(镇)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建设,依法能取得其土地使用的主体是从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
四是乡村公益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乡(镇)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建设土地使用权取得主体是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主管部门或所有人。
土地或林地的使用权与地上物紧密联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土地或林地上的地上物一般随土地或林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从事建设,涉及地上建筑物、构建物、树木、青苗等,在未依法进行补偿前,其所有权属于原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林地使用权的地下的矿藏、埋藏物是法定的国家所有物,不属于该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作为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树能,享有土地或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或依合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权利也是当事人对土地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实际内容。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行政复议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也作了与《土地管理法》相同的规定。上述法律未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行政复议法》施行前,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权属处理决定,未经行政复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即可直接受理。
-
解决农村私有土地使用权纠纷
125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哪些
427人看过
-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何解决
211人看过
-
农村土地的纠纷及处置对策有哪些
139人看过
-
农村土地使用权置换要交哪些税费
455人看过
-
农村土地使用权政策有哪些
256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前置程序有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3-03-06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前置程序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程序要求有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01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前置程序有: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有哪些程序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2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
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程序有哪些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5程序如下: 1、申报: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登记应向乡国土资源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2、地籍调查(外业)乡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登记申请后,组织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并制作宗地图。 3、权属审核。 4、公告。 5、注册登记。 6、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哪些程序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8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