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延期条款的内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1、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
2、因申请回避而无法审判的;
三、需通知新证人到庭,取得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缺乏制裁机制的刑事诉讼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以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强调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以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例如,在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章中,刑事诉讼法要求三个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3条第2款)。在证据一章中,该法又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3条)
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以外,刑事诉讼法还就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所需遵守的法律程序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例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问题上,该法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第91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92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第96条)。又如,在涉及搜查、扣押等问题时,该法要求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111条第1款);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112条第1款);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第118条)。
但是,如果负责侦查的机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究竟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具体而言,假如侦查人员在羁押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动用了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并获取了被告人有罪供述以及其他有罪证据,法院要不要对这种非法侦查行为加以制裁呢假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超过12小时,那么,究竟有什么办法对这种行为施加制裁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已经委托了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而侦查机关却拒绝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羁押讯问活动,那么,这种讯问活动是否构成程序上的违法呢又假如侦查人员没有任何合法的搜查证件,就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宅、办公室等实施了搜查,并随即扣押了后者的物品、文件等,那么,这种以非法搜查手段获取的物品、文件,究竟是否具有可采性呢
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综观整部法律,侦查机关被要求遵守各种各样的法律程序,这些程序涉及到实施某一侦查行为的时间、条件、人员、方式等,并且动辄以必须、应当、严禁等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的方式提出要求。然而,对于以下几个最基本的问题,该法几乎没有建立任何明确的法律规则:
(1)何谓非法证据采用为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禁止的非法方法所获取的证据是不是非法证据
(2)侦查机关采用为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禁止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究竟要不要受到明确的法律制裁,承受明确的法律后果
(3)排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是不是一种不可回避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对于制裁侦查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来说,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具有实际的效力
(4)如果对非法证据要加以排除的话,那么,究竟应排除到什么程度是不是一切以违反法律程序的方式获取的非法证据,都要加以排除那些从非法证据(尤其是非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中派生出来的其他证据,是否也在排除之列
(5)在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上,利害关系人应在哪个诉讼阶段、向哪个机构提出有关程序上的申请呢如果法院是负责受理这一申请的机构,那么,该机构一旦受理,要不要就此事项,举行专门的听证程序
(6)在就非法证据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所进行的裁判程序中,哪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这种证明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才可以被法院所接受
类似这样的问题还可以继续追问下去。这种追问的核心在于审视刑事诉讼法是否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建立了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这种法律规则可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实体构成性规则,也就是涉及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等问题的规则;二是程序保障性规则,也就是与何方提出申请、裁判者要不要举行专门听证、何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需要达到什么程度等问题有关的规则。
不建立上述第一方面的法律规则,刑事诉讼法就无法建立起完整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也就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而第二方面的法律规则的缺乏,则导致有关程序性违法的问题难以被纳入诉讼的轨道,也无法成为有待裁判的问题。如果这两方面的法律规则都不存在,那么,刑事诉讼法就成为没有制裁机制的法律,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也就可以不受任何形式的程序性制裁,有关程序性违法的争议也无法纳入程序性裁判的轨道了。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大体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收集犯罪证据的行为,提出了一些义务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要求,但并没有确定非法证据的性质和范围,也没有就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制定明确的实体构成性规则和程序保障性规则。结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并不存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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