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51:11 346 人看过

1、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下列鉴定报告案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没有资格(二)鉴定材料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三)鉴定人应当回避,但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四)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五)鉴定结论证据明显不足;(6)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的因素;

(8)同一案件有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九)有关部门委托他人自行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方有足够证据予以反驳、推翻的;

(十)经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施工企业认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需要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申请重新认定。

2。如何划分建筑工程承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发包给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总承包单位;但是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不得分割成若干部分承包给若干承包人。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由工程承包人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委托承包人采购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不得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以任何形式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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