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人犯罪或犯罪的法人都应当受到国家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国家对法人犯罪或犯罪的法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是通过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体现出来的。而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和法人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则是法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
(一)法人刑事责任实现过程
从确定法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到法人刑事责任的真正实现表现为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法人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法人刑事责任的确立阶段以及法人刑事责任的履行阶段。
1、法人刑事责任的产生是从法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起到司法机关立案时为止。这在个阶段,法人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已经客观存在,只是司法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如法人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尚未开始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当法人刑事责任处在这一阶段时,其刑事责任的实现与否,将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能及时地发现法人犯罪,如果司法机关及时地发现了法人犯罪,即意味着某一法人犯罪将被立案,对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在法律上开始。反之,如果司法机关长期未能发现法人犯罪,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的司法活动也就不会开始,那么法人刑事责任就有可能由于超过追诉时效而自行消灭。因此,正确认识和掌握法人犯罪情况,及时立案,是法人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所在。
2、当司法机关对法人犯罪立案侦察开始,到法院对法人案件作出有罪判决时为止,是法人刑事责任确立的阶段。这是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了法人犯罪以后,根据法定程序对法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行查证,确定法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其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及如何判处刑罚,适用何种刑种等等;当法人行为不适用刑罚时,则要考虑是否应当采取非刑罚的处理方法等等。法人刑事责任的确立是通过刑事诉讼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来确立的,它使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成为可能。
3、当司法机关对法人的行为作出有罪判决生效开始,法人刑事责任的履行即时开始,直至司法机关所决定的刑事制裁措施执行完毕,为法人刑事责任履行阶段。只有这一阶段的完全结束,才能体现法人刑事责任的完全实现。
(二)法人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
1、对犯罪的法人适用刑罚,是实现法人刑事责任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式。
刑罚与刑事责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①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应受刑罚处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的存在也就没有刑罚的存在;②一般而言,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③刑事责任和刑罚都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决定或追究。但是这些并不表明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没有什么区别,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刑事责任是从观念形态上对法人犯罪和犯罪的法人作否定评价和谴责,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抽象性的特点;而刑罚则是惩罚犯罪的具体制裁方法,是具体的法律行为和措施;其次,刑事责任与刑罚虽然都可以说成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但是二者的层次却不同,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属于第一个层次,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直接后果,属于第二个层次;再次,刑事责任可以独立于刑罚之外,即不依附于刑罚而存在,相反,刑罚则不能独立于刑事责任之外,即刑罚必须依附于刑事责任而存在,没有刑事责任也就不可能有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可以说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强制措施或手段。
纵观有关国家对法人犯罪适用刑罚方式的规定,可以分为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方式:
〔1〕单罚制(也称代罚制或转嫁罚制),即指只对法人组织中的个别自然人或者只对法人组织适用刑罚。只对法人组织中的个别自然人适用刑罚,体现了刑法理论和立法者对法人犯罪的一种观点,即认为所谓法人犯罪是自然人以法人组织的名义而为的犯罪,只要惩罚法人组织中的个别自然人,即可达到遏制法人犯罪的目的。只对法人组织本身适用刑罚,体现了刑法理论和立法者对法人犯罪所持的另一观点,即认为法人犯罪是法人组织所为,只有对法人组织适用刑罚才可以遏制法人犯罪。这种单罚制以刑罚的形式表明了社会对法人组织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但是不管哪种方式的单罚制,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是,首先,只对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适用刑罚,而不追究法人组织的刑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代罚制,是以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替代法人组织去承担刑事责任,而作为犯罪主体的法人则与刑事责任无关,这样不仅导致法人犯罪主体与刑罚相分离,法人刑事责任不能实现,以至刑罚对法人犯罪威慑力的瓦解,而且由于只处罚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使法人组织逃脱法律的制裁和逃避社会对法人犯罪行为的否定,同时也有失刑事法律的公平性。其次,只对法人组织适用刑罚,也存在将法人中的个人责任转移到法人组织身上的弊病,例如法人组织中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与法人组织的一般成员是有区别的,他们的行为对构成法人犯罪有着决定的意义和作用。只追究法人组织的刑事责任而忽视法人组织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将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转由法人组织承担,使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样表现了另一种形式的刑事责任不公平性。同时,只追究法人组织的刑事责任而放弃追究法人组织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就忽视了法人犯罪是一种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的犯罪,忽视了法人组织是由自然人组成,离开了自然人法人组织也就不存在了这样一个事实,客观上不利于打击法人犯罪。鉴于单罚制的上述不足之处,许多国家的刑法逐渐放弃单罚制而以双罚制取代之。
〔2〕双罚制:双罚制是基于单罚制的缺陷而产生的,其特点是刑罚对法人组织及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都适用,也就是说,在双罚制的情况下,一个法人犯罪行为,有两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刑罚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法人的成员自然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几十年来,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较快,其中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国家越来越多。一方面,对法人组织适用刑罚,是刑事法律对法人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也是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其他法人组织,从而达到遏制法人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对法人组织中的有关自然人适用刑罚,以使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双罚制在处罚法人犯罪方面明显地优于单罚制,这种处罚方法为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法律所接受。第一节法人犯罪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有别于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是指由于法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的执法机关)的
2、刑罚种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实现法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对法人犯罪适用刑罚要获得预期的效果,即要使法人刑事责任得以实现,刑罚种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十分必要的。在承认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也应当看到法人与自然人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适用于自然人的刑罚并不一定都适用于法人,也就是适用于自然人的刑罚并不能完完全全地适用于法人,例如适用于自然人的自由刑和生命刑就难以对法人适用。为使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得以实现,国家的立法机关有必要根据法人的具体情况,为法人犯罪设置专门的刑罚种类。事实上,为法人犯罪设置专门的刑罚种类,是当今国外一些国家刑事立法的一个新动向。这些新设置的刑罚有:①罚金。由于法人犯罪的目的是为法人谋取利益,对于这种性质的犯罪适用罚金刑,从经济上对法人予以制裁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该刑法典规定,法人无论是实施重罪、轻罪或者违警罪,均须判处罚金刑。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对法人适用罚金刑的具体标准,如在法人实施重罪、轻罪或者违警罪时,“适用法人的罚金最高定额为惩治犯罪之法律规定的对自然人罚金最高定额的5倍”(《法国刑法典》第131-38条;第131-41条)。②其他刑罚。其他刑罚分为两类,第一类:适用于法人实施重罪或者轻罪的刑罚:解散法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几种关闭其一家或数家机构;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禁止参与公共工程;禁止公开募集资金;在限期内禁止签发支票或者使用信用卡付款;没收用于犯罪的物品或者赃物;公布宣判决定等(参见《法国刑法典》第131-39条)。第二类:适用于法人实施违警罪的刑罚:限期内禁止签发支票或者使用信用卡付款;没收用于犯罪的物品或赃物等(参见《法国刑法典》第131-42条)。不仅如此,为了确保对法人犯罪适用这些刑罚的准确性,该刑法典还对某些刑罚的适用方式作了规定。例如,规定“宣告法人解散之决定包含将该法人提交有管辖权之法院,对其进行清算”(《法国刑法典》第131-45条);“置法人于司法监督之下的决定包括指定司法代理人,并由法院明确规定代理人的任务”,“司法代理人至少每6个月向执行推事报告一次其完成任务的情况”(《法国刑法典》第131-47条;“禁止公开募集资金,即告禁止借助信贷机构、金融机构或债券交易公司以及采用任何广告手段推销任何债券”(《法国刑法典》第131-47条)等等。上述刑罚多为资格刑,以剥夺或限制法人的某项(种)权利而达到惩治法人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为法人犯罪设置专门的刑罚,针对性较强,其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便于操作,是实现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一个有效的立法措施。法国刑法典规定对法人犯罪实行双罚制,当法人犯罪时,对法人组织适用上述刑罚,对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适用的刑罚相同。
第三节我国刑事法律上的法人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共同点在于:
1、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且为徇私情私利。
2、客观上都可能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
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没有对犯罪行为直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对犯罪行为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责的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仅指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则包括三个方面,即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的“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相比,前者发生在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以上是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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