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2 19:17:38 69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嘉政发〔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管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原则:

(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的生活水平。

(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依法征地、合理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五)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第五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负责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拟定和征地补偿各项费用的收支等工作。

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和被征地人员再就业促进等工作,具体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市、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依法审计监督。

公安、民政、监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具体征地有关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七条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土地相关权利人会议,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形成书面记载材料。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相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

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第八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按法定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市、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村)进行公告,并将公告张贴证明材料存档。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二)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报批时,应当附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的具体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等。

(三)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村集体组织人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登记。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一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区片综合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二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原则,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耕地量、区位、地类、产值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土地划定区片,制定区片综合价。

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现行的嘉兴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以后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公布。嘉兴市线型工程临时借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用于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等。

第十四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扣除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后,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的一次性补偿等,由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所需安置保障资金凭证直接划入指定专户,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一)留村组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提高村民社会保障待遇、困难群体的生活补助、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等,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全额用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其他费用用于镇(街道)、村两级水利设施投入、社会福利、务工费和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等支出。

第十六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不得拖延交地。

第四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批准当年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应当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个人共同出资构成。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片综合价扣除留村组部分后的补偿款;

(二)政府按当年保障标准,补足配套的资金;

(三)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银行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拨付到专户。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按月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支付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调整应当根据当地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缴费标准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名单,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通过后,报当地劳动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被征收耕地面积、有地居民人数与耕地面积之比和16周岁以上在册有地居民所占比例,核定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和保障费用。

征收土地有地居民人数与耕地面积之比以行政村、组为单位,由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缴费满15年的被征地人员,女性从满50周岁、男性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应当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县(市)制定。

第二十六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女性35周岁以下、男性45周岁以下,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给基本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辖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女性满35周岁、男性满45周岁未就业的,应当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补助费,至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建立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增长机制。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将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生活保障账户存储额,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衔接。

第二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培训、指导工作,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帮助被征地人员解决就业困难,促进其加快就业。

第三十条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和基本生活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交土地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阻挠、破坏依法征地工作,或者妨碍土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征地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发放的;

(二)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

(三)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土地征收管理有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被征地人员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嘉兴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划分及“区片综合价”标准。根据市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原有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政策,将市区农村集体土地划分为二个区片,各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价”标准如下:

(一)“区片综合价”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型

区片综合价

其中留村组部分土地补偿费

Ⅰ级区片

Ⅱ级区片

水田、旱地、农田水利用地、内塘养殖用地、建设用地

32500

30000

7040

专业桑园、专业果园

35000

32500

8000

蔬菜基地

37500

35000

17600

其他用地(含未利用地)

18000

15500

3520

(二)区片划分

Ⅰ级区片:南湖区东栅、南湖、解放、新嘉街道和七星镇张宇圩村、七星村(含原新荡村)、原庄浜村(现并入高丰村);秀洲区新城街道殷秀村,油车港镇百花庄村、古窦泾村、钱家桥村、濮家湾村,王江泾镇沈家桥村、宇四浜村、收藏村、金鱼桥村;嘉兴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塘汇街道和嘉北街道吴家桥村、和殷村、陶家桥村、亭子桥村、顾家浜村、南陶浜村、百花村。

Ⅱ级区片:除一级区片外的市区其他区域。

二、青苗补偿费

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鳖塘等不予补偿;土地征收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土地类别

标准(元/亩)

备注

水田

1200

旱地

800

蔬菜基地、养殖水面

1500~2000

鳖塘4000~7000元/亩

国有外荡水面

500~800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果园。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新种果园(符合种植密度,下同)每亩补偿1500~2000元(新剪插果苗每亩补偿800~1000元);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2000~3500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3500~5000元。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补偿。新种果苗每株补偿2~5元;盛产果树每株补偿40~70元。

(二)桑园。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新种桑园每亩补偿800~15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2500~3500元。

(三)其他树木。农户屋前屋后或沟房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木胸径大小计算补偿(胸径按离地面1.3米处量算)。胸径在标准径段(即5厘米)以下每株补偿5元;标准径段以上至10厘米以下,每株补偿10元;10厘米以上至20厘米以下,每株补偿15元;20厘米以上,每株补偿15~30元。也可一次性补偿800~2000元/亩。

(四)观赏性苗圃。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正规生产经营的观赏性苗圃补偿4000~6000元/亩

(五)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类型

单位

标准

备注

水泥晒场

元/平方米

25

村级水泥道路元/平方米

35~40

砂石道路

元/平方米

12~16

骨甏

元/穴

150

棺木

元/穴

300

线杆

元/档

1000~1500

三相五线制农用线

机埠

元/座

10000~25000

标准排灌机埠迁建费

硬化渠道、涵管

元/米

50~70

块石帮岸

元/米

150~200

以长度计

大棚

钢结构

元/平方米

10

以土地面积计

竹木结构

元/平方米

5

以土地面积计

地面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另行规定。被征土地上国家电力、通讯、光缆、军用等线路的迁移,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迁移;有线电视、广播、自来水等管线按征地时成本价补偿或由征地单位恢复;抢建的设施以及未经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一律无条件清除。

四、其他费用:用于镇(街道)、村两级水利设施投入、社会福利、务工费和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等支出,按每亩15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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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7日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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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2007〕82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我市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名牌,参照中国出口名牌和浙江省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嘉兴市出口名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中心支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负责嘉兴市出口名牌的评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评审委成员单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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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派与区国土资源分局一并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各乡(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和审批程序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农村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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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以下简称公交票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交票价行为,促进城市公交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凡市区范围内(含跨市区)有关城市公交票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二、城市公交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票价按照同车型同价、优质车型优价的原则,分为普通车型票价和中高级车型票价两类。普通车型、中高级车型的划分主要参考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标准,中高级车型是指带空调舒适型中高档车辆,中高级车型应有显著标识。三、城市公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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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兴市二孩政策
    嘉兴市二胎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4、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已有一孩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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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绍政发[2004]81号发布日期:2004-12-24执行日期:2004-12-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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