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1993)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8:21 341 人看过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我省境内所有城镇企业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以下简称待业保险),缴纳待业保险费。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待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待业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待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待业保险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待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四)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第七条待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费;(二)待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待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四)地方财政补贴。

第九条待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乘以职工总人数计算。

待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结余较多时,由省人民政府调整缴纳标准。

第十条企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费,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第十一条待业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待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待业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核定一次上年度参加待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省调剂。市应当将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省调剂使用。市上缴省的待业保险基金,由当地开户银行按月划转省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十四条待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待业保险费的,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缴。

第十五条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以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待业保险基金纳入本级财政的预算、决算。待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待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待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待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二)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三)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救济费;(四)国家规定待业职工应享受的政策性补贴;(五)女职工待业期间的生育补助费;(六)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七)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八)待业职工的职业介绍费;(九)待业保险管理费;(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与待业保险有关的必需开支。

第十八条待业救济金议当地在职职工困难救济标准为基数,根据待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计算:

(一)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基数的110%;(二)连续工作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为基数的130%;(三)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不足十五年的.为基数的150%;(四)连续工作时间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为基数的180%。

待业救济金由待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待业职工。

第十九条待业职工待业前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待业后发给三个月救济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发三个月救济金。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计发;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按基数的110%计发。

第二十条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每人每月发给五元医疗费;到待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报销70%的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生活救济费按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女待业职工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发给一次性的生育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或者由于企业原因中止合同,由待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救济金。发放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业职工享受待业救济期满后,因病暂不能就业者,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待业保险机构依照社会救济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由社会救济部门负责救济。

第二十五条待业职工达到离休、退休条件,由待业保险机构出具证明,凭证办理退休养老的有关手续,按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职业介绍费和生产自救费三项费用之和,可按上年度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提取,使用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01: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辽宁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知识简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全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
    2023-05-09
    177人看过
  •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推动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及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从业人员有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年老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开业的,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
    2023-06-07
    316人看过
  • 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9-28执行日期:1996-9-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是指厂长(经理)因辞职、免职、撤职、调离、辞聘、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由审计机关对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所属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厂长(经理)离任必须实行审计。未经离任审计的厂长(经理)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厂长(经理)使用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经营协议进行,并与日常审计相结合。第六条省、市、县审计机
    2023-06-07
    358人看过
  •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须为农民工缴工伤保险
    日前,记者从沈阳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从今年开始,辽宁省在建筑业实施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固定职工和从业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辽宁省允许以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7%。—1%。费率收取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的所有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要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023-06-09
    404人看过
  • 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可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省社保局了解到,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政策,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对象范围是具有农村户籍,在吉林省城镇居住,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龄超过16周岁的,本人自愿,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未实行居住证的,可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信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进行登记备案。缴费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
    2023-05-01
    152人看过
  • 辽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至20%
    省劳动保障厅提出今年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全省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将全部降低到20%;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全“扩面”;失地农民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全省企业缴费比例降到20%年内,有条件的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要一次性降至20%,条件不具备的市(鞍山、丹东)分步降低比例,为国有企业、民营经济、所有经济成分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去年7月,沈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已经从“上月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3.5%”下降到20%。失业保险: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全部偿还扩面重点为失业单位、外资企业、转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并轨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率要达到100%。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债务将在今年全部偿还。医疗保险:困难企业“保大病”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要以中省直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为扩面重点。对无缴费能力单位的退休人员,各级财政要帮其筹集参保费用,选
    2023-06-09
    112人看过
  • 辽宁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特点1、参保居民个人不需额外缴费辽宁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部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为减轻城镇居民个人经济负担,参加大病保险所需费用全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不需另行缴费即可直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2、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不受病种限制3、设置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享受辽宁省大病保险的参保居民在一年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后,方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辽宁省各统筹地区考虑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及参保人员的构成情况,大病起付线一般设定为本市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目前各市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设定在1.2-1.8万元左右。4、居民大病保险不再设限封顶辽宁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各统筹地区依据属地自身情况,多采取分段报销的方式,即自负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平均报销比例在
    2023-05-31
    130人看过
  • 辽宁省农民工可以缴纳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签发《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2012年11月1日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各单位也要给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农民工失业了也可以领失业金。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缴费基数调整,主要是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统一,便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为将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合一”打下基础。对于个人来说,缴费额度变化不大。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将统一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农民工都按统一的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2023-05-01
    179人看过
  • 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劳社发[2001]8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和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25号),现就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接近企业内部离岗休养年龄的国有企业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干部45周岁以上,女工人40周岁以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时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企业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解除劳动关系当年本市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一次性缴费额
    2023-04-25
    448人看过
  • 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文号:闽政[2000]文193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为了解决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在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的实际困难,保障农垦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本方案适用于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除“场带队”的农民工以外的职工。二、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农垦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
    2023-06-09
    332人看过
  •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查询怎么进行
    1、劳动者可以携带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当地的社保部门,找柜台工作人员为其打印。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以及养老保险缴纳明细。一、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
    2023-02-21
    460人看过
  • 辽宁省怎样申办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总量仍然呈不断减少态势。目前,全省领取失业保险人数为11.3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3万人,下降了21个百分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女性为4.6万人,占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40.9%;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人数为8.2万人,占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的72.6%。随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全省各市相继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截至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的平均发放标准达到了451元至555元。其中,市区标准10年以下平均上调了127.8元,10年及以上平均上调了168.1元。参保人数增幅趋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我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与第二季度相比增幅不大,只增加了0.3万人。截至9月底,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624.8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1万人,上升了0.5个百分点,完成年度参保计划的99.97%。相较于去年末,沈阳、大连和盘锦三市参保人数增
    2023-05-31
    358人看过
  • 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财社字[2001]368号各市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我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将《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的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省级调剂金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宏观调控能力,通过省级调剂方式保证我省现阶段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确保退休人员
    2023-06-09
    404人看过
  • 乡镇企业职工可将“农保”转“城保”
    记者昨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苏省《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今起可将农保转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保)。乡镇企业职工应全员参加城保据介绍,目前乡镇企业职工一般自己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每个月缴纳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将来领取的养老金比城镇退休职工低得多。而根据昨天公布的《意见》,乡镇企业,尤其是已改制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原乡镇企业,其职工应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保的相关缴费基数和比例。对于该《意见》实施前未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职工,从参加城保之日起,按城保相关规定缴费、建立个人账户、计算缴费年限。而该《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职工,可通过三种途径转入城保。折算、补差和封存,任选一种《意见》确定了三种农保转入城保的途径,各个城市可根据自身情况选
    2023-06-09
    230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3
      应当赔偿,可起诉用工方要求赔偿,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
    •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6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de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de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de,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 2021年辽宁省企业职工病假工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3
      1、按照《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若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员工工资,是指扣除个人社保后实际得到的工资不得低于1260元月。 2、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
    • 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待遇是多少?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
      养老金的多少不是一句话就会说出个数来得。多与少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平均指数高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多少、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平工资高低有关,没有这些数据谁能说出来。
    •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04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但该规定仅限于国营企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七类九种人员,即:撤消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