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6 19:17:25 190 人看过

[案情]

1998年某县文化局与华某订立协议书,将县文化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以180元/㎡的价格转让给华某使用。某县土地管理局与华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未实际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向华某颁发了国用(1998)字第A26981450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180㎡,后县文化局又将18.4㎡的土地交与华某,并在原土地使用证上的备注栏上注明:该宗地实用面积为198.4㎡,县政府在该证上加盖了土地登记专用章。与此同时,县文化局也与明某订立协议书,将其使用的另一块土地出售给明某使用,2000年明某以130元/㎡的价格向县文化局交纳了13000元土地转让费,并于当年向县政府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县政府于2000年10月17日颁发了国用(2000)字第A26094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151.45㎡。该证标明明某与华某两家的公用通道宽度为5.5米,而县政府在颁发给华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两家的公用通道宽度为2.2米,华某还据此在其屋后加建围墙,缩短了公道距离,严重影响明某屋内的采光、通风,使其生活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因此明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政府颁布给华某的国用(1998)字第A26981450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发现该案实为国有土地的违法转让,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县政府发给第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出复议建设书,建议该县政府对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审查,依法予以撤销。

[评析]

该案从表面上看仅是有关土地审批面积的案件,但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查明这实际上是一起违法转让国有土地的案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某县文化局擅自将自己使用的国有土地转让他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无效法律行为。

县政府在未收回县文化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华某和明某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使用权属于县文化局的国有土地出让给明某和华某使用,且不实际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反了《土地管理法》(1998)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以上的违法事实的存在,被申请人颁发给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均应予以撤销。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只有这样才能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现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它违法行为或者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可以发出复议建议书,建议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2日 13: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陈某、王某分别于1992年11月在某县政府申办了土地使用证,陈某实际使用面积为236平方米,王某实际使用面积为350平方米,且均与所持土地使用证面积相符。两申请人土地使用证四至栏载明西邻均为何某。何某所用宅基地系祖遗。2001年6月间,何某拟在其祖遗宅基地北边建房,施工中与东邻陈某、王某发生纠纷。后经村、乡两极组织调解未果,何某遂申请该县政府依法处理。县政府受理后,派员对争议的宅基地现状实际进行丈量并查验了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勘查实际,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划定了陈某、王某与何某的宅基地界线。陈某、王某称,县政府在1992年11月给其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曾对全村各户所有的宅基地做过丈量,并登记造册,然后按法定程序核发了土地使用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划定的界线与申请人所持的土地使用证及现状不符,致使其用地面积各减少了3平方米。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县政府认为,1992年
    2023-06-10
    72人看过
  • 曾建清诉晋江市人民政府为曾文平等颁发土地使用证案
    原告:曾建清,又名曾建青,男,1956年元月2日出生,晋江市人,汉族,现住晋江市池店镇御辈村。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龚清概,市长。第三人:曾文平,男,1935年6月29日出生,泉州市人,汉族,现住香港太古城华山阁十一楼C座。第三人:欧惠娥,女,1938年7月26日出生,泉州市人,汉族,现住香港太古城华山阁十一楼C座。曾建清与第三人曾文平、欧惠娥的房屋均址在晋江市池店镇御史桥街;系东西相邻南面临街房屋,以曾文平、欧惠娥房屋西墙隔开。曾建清房屋有两部分:临街部分是1984年向东阳大队(现御辇村委会)购买的平房,该房屋依池店供销社御辇门市部房屋西墙搭建而成,没有独立的墙体。1985年11月5日,原晋江市人民政府以NO.003874房屋所有权证确权归曾建清所有;长15.8米,宽4.3米,面积67.94平方米。后部分系曾建清在购买的房屋后面杂地上搭建的平屋,1986年元月31日,原
    2023-06-06
    420人看过
  • 马守信诉广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决定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东行初字第5号原告马守信,男,1935年12月25日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乡码一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三香(马守信之妻),女,1940年1月17日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乡码一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地址广饶县县城。法定代表人郭建民,男,县长。委托代理人常兴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永胜,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乡码一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徐学艺,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守信因要求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履行东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于20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4月18日受理后,于2005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守信的委托代理人王三香,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委
    2023-04-24
    447人看过
  • 土地使用证能行政撤销吗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证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税
    2023-02-26
    280人看过
  • 县政府发放土地使用证超过规定标准法院判决撤销
    7月23日,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县政府、第三人王某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该县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408.24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号规定的最大面积,被依法判决撤销。2001年8月,被告为第三人办理了武集用(2001)字第769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6年1月第三人遗失上述土地使用证,并在某某日报公告注销,2006年3月被告又为其补办了宗地号为200-24-0006的集体土地使用证。1993年8月11日,原告因与第三人存在宅基纠纷曾达成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显示第三人宅基南北长应减少3.12米,但协议后双方未履行。原告以被告补发的土地使用证违法侵害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1993年8月11日与第三人因宅基争议达成的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属无
    2023-06-05
    185人看过
  • 张某撤销政府宅基地使用证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石行终字第0012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振才,男,成年人,汉族,农民,*市*村人,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木林,男,成年人,汉族,农民,*市*村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振才因张木林不服*市人民政府为张振才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诉的宅基地上有*市政府的印章,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是正确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为张振才颁发宅基地证的证据材料,属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市政府为张振才颁发的宅基地证.上诉人张振才的上诉理由:1、张木林原告主体不适格.1987年市政府同时为两家发放宅基地证,四至清楚,互不交叉.没有侵害张木林的合法权益.2、张
    2023-06-10
    391人看过
  • 东方市人民政府诉王家帮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争议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琼行终字第31号委托代理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方市人民政府、卢灵活因被上诉人王家帮诉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争议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南行初字第108号行政判决,于2004年12月30日通过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3月31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仪及上诉人卢灵活,被上诉人王家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争议地座落于东方市东海北大街,长21米、宽1.7米。1994年12月,经卢灵活的妻子高开桃申请,原东方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东方县政府)给高开桃颁发了东方国用(八所)字第20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20
    2023-06-06
    387人看过
  • 省政府的用地批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政府用地批复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
    2023-03-02
    436人看过
  • 省政府可以成为复议第三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果您对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
    2024-01-05
    255人看过
  • 西充县木角乡三村一组与西充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证及行政赔偿案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南中法行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充县木角乡三村一组。负责人王作章,组长。委托代理人许明荣,遂宁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充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继琼,县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清,西充县国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联平,西充县国土局干部。第三人西充县木角乡小学。法定代表人庞泽永,校长。上诉人西充县木角乡三村一组不服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01)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1983年,原告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使用,1984年被告依法将该宗土地征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该宗土地的性质已因被告的征用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原告提出的被告违法征地的问题因行政
    2023-06-06
    414人看过
  • 付艮夫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付建功颁发城关集建(中岳)字第556号土地使用证纠纷案
    (2004)登行初字第00009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付艮夫,男,汉族,1948年1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中岳庙村2组,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丁银周,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上海商场三楼。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市长。委托代理人王龙涛,男,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君晓,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付建功,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新兴街十巷9号。原告付艮夫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付建功颁发的城关集建(中岳)字第556号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556号土地证)一案,于2004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2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付艮夫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银周,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龙涛、贾君晓,第三人付建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2023-06-10
    135人看过
  • 撤销《征用土地协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案
    冀州市政府变相拖欠农民土地补偿费用属违法行政二零零二年春,冀州市政府为开发建设冀州市工业园区,征用大常庄村耕地422.02亩,未利用地11.66亩,总计433.68亩,征地前向村民征求意见时按租地支付租金,按第每亩1500斤小麦计算(见市政府提供的证据一)。2002年4月10日冀州市政府委托市国地局与大常庄村委会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市政府遂于2002年5月29日、2003年2月14日分二个批次报批获得省政府的征地批复。在征地方案中土地补偿方案是前三年平均产值2.7187万元/公顷,折合亩产值1812.00元。土地补偿费按10倍,安置补偿费按6倍计算,每亩补偿费折合28992.00元/亩。该方案获得省政府批准后,冀州市未执行征地补偿方案,而是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中约定的分期给付方案,2002年给付大常庄村补偿费351280.80元,折每亩810元;2003年给付补偿费3
    2023-04-22
    305人看过
  • 原告李安华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刘雪颁发第673号宅基地使用证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登行初字第0012号原告李安华,男,生于1936年2月,汉族,石家庄市四五一一厂退休工人,原籍登封市城关镇南街村,现住登封市告城镇范店西村实验农场。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市长。委托代理人王龙涛,男,在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委托代理人耿玉宗,男,在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第三人刘雪,女,生于1938年,汉族,住登封市城关镇南河里47号。委托代理人李四锋,男,生于1963年,住址同上,系第三人之子。原告李安华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刘雪颁发第673号宅基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安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龙涛、耿玉宗,第三人刘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四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安华诉称:第三人刘雪系长兄李建华的遗孀,登封市城关镇文明巷的老宅子是土改时划分,分家
    2023-06-10
    268人看过
  • 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第14村民组诉泌阳县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第14村民组。代表人郭家让,男,6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韩宇驰,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72000A0029。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泌水镇行政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吴路线,任泌阳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增明,男,37岁,汉族,干部,现任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股长。住该局家属院。第三人史建营,男,现住澳大利亚。委托代理人史建军,男,46岁,汉族,干部,任泌阳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现住泌水镇团结路中段。第三人泌阳县农机公司,所在地址泌水镇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健,任该农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松,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7062。第三人李德松,男,57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羊册镇羊南村委第1村民组。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71994A0108。原告羊册镇羊东村委第14
    2023-06-10
    19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撤销土地使用证申请书有什么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22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
    • 能申请撤销土地证行政复议吗1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
    • 土地使用证行政复议情况(复议申请书)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1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 (二)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 行政复议撤销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9
      行政复议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是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
    • 土地证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相关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8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扬中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扬国用(2009)字第101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责令第三人将发扬国用(2009)字第101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14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时知悉,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30日向第三人颁发扬国用(2009)字第101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