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物业小区经营收入归谁所有?
物业小区经营收入归全体所有业主。《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2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及物业用房,也属业主共有。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地方的收入可以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填补管理费不足,但都必须由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
公共收益如何分配,何时公示,在小区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中,都应该事先对相关内容进行一个约定。
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专户对公共收益进行专项存储,收支情况单独立账,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账户合用。管理多个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每个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单独开户列账。
二、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要求下列部门机构,承担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管理工作。
1、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3、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以及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对物业不满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不能。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对于物业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决。
鉴于享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如果物业公司服务差、不作为,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纠纷时,业主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诉求,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可以起诉物业公司。
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要求下列部门机构,承担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管理工作。
1、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3、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以及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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