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躲避交警执法致交警死亡
2015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持C照(准驾不符)驾驶经非法改装后加高加长的四桥大货车,由四川省绵阳市往安县方向行驶,当行至绵阳市一环路北段与游仙路交汇十字路口处,准备右转上涪江二桥时,遇到正在该十字路口执行春运检查任务的协警王某示意其靠边接受检查。李某为逃避检查和处罚,未听从指挥减速前行,而是抬起右手向右前方指点,假意将在道路右前方停车以欺骗王某。在王某后退时李某左转车辆绕过王某准备右转继续前行。王某见车辆未靠边停车,遂在车辆右侧随车跑步并拍打右驾驶窗下护板让其停车,仍无法阻止该车前行,遂跑至车辆的正前方,试图逼停该车。但李某急于逃离,遂加大油门加速前行,车辆在将王某推行10余米后撞倒在地,该车左前轮及左后轮从王某身上碾过致王某死亡。
案发后,经专业检测机构对肇事车辆用于观察车前情况的下视镜进行检测,下视镜符合安全要求,即案发时能正常观察车辆近前方情况。
二、司机构成交通肇事吗
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为:第一,李某的行为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非法改装车辆、在绕过交警后未尽观察义务造成交警死亡,其行为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其行为均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第二,本案发生地点为公共交通道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因本案中李某发生事故地点为车流通行集中的公共道路,因此应适用本解释。第三,其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且该后果系其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所致,前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四,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均系过失犯罪,属于法条竞合,系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根据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原则,应适用交通肇事罪,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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