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备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8:23:22 296 人看过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备要件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即:一旦业主大会成立或者全体业主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3、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合同的当事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2、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3、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4、物业经营管理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

5、承接查验维护

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过程中双方责任义务的约定。

6、违约责任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违约责任的约定和处理、免责条款的约定等。

7、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争议处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归属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这是毋庸置疑的。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用语上往往表现为“禁止、必须、不得”等等,它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反。

(4)形式合法。《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涉及到当事人如果没有采用一定的形式,那合同是无效还是不成立,有人认为形式要件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人认为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有人认为应具体分析,根据合同的性质作不同的区分。有些合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又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书面形式更多的是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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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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