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应当怎样使用租赁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9:40:47 496 人看过

一般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使用会有相应的条款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合理使用租赁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一、租房物品破损是谁的责任

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是由于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呢?

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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