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有以下:
1、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2、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二、保理业务的风险有以下:
1、基础交易真实性及应收账款质量风险;
2、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
3、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
三、保理业务的特点具体如下:
1、保理组织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全部风险由保理组织承担;
2、保理组织负责资信调查、托收和会计处理出卖应收债权的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
3、预支货款典型的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出卖单据后,都立即收到现款,一般为发票金额的80%,其余20%在进口商付款后再予支付。
总之,保理是一种从他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债权并通过收回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无论到期后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国际保理业务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保理业务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承办保理业务的银行或专业保理商在购入应收帐款的单据后,根据是否立即向出口商付款,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到期保理(MatrityFactoring)和预付保理(AdvanceFactoring)。到期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有关单据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并不立即向出口商支付现款,而是确认并同意在票据到期时无追索权地向出口商支付票据金额。预付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有关单据出售给保理商以后,保理商立即对其支付票款。由于预付保理较为常见,所以又被称为标准保理(StandardFactoring)。
再如,依据是否将保理商向进口商公开,又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公开保理(DisclosedFactoring)和幕后保理(UndisclosedFactoring)。公开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单据出售给保理商后,由保理商出面向进口商收款,同时出口商也通知进口商将货款付给保理商。而幕后保理则是因为出口商不愿让进口商得知其缺乏流动资金而需要保理,因此在把单据出售给保理商以后,仍然由自己向进口商收款,然后再转交给保理商。
不过在实践中,意义最大的分类是根据保理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不同,把保理业务分为双保理商模式(Two-FactorSystem)和单保理商模式(SingleFactorSystem)。由于这种类型区分直接影响到保理业务的流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因此也是我们要介绍的重点内容。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可以把保理商分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顾名思义,位于进口方所在地的保理商叫做进口保理商,位于出口方所在地的保理商叫做出口保理商。所谓的双保理商模式,就是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的保理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将其在国外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而由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代理协议,向进口保理商转让有关的应收帐款,并且委托进口保理商直接与进口商联系收款,同时由进口保理商提供坏账担保、债款催收和销售额度核定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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