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施行后企业财务处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21:45 317 人看过

《关于企业财务处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司法[2006]67号施行后,企业财务处理的通知如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评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设立公司的,应当进行价值评估和核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评估活动可参照执行

2.关于公益金余额的处理问题,自2006年1月1日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配利润,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停止执行公益金制度。2005年12月31日公益金余额转入盈余公积金管理;公益金的亏损,依次用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如果还有赤字,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账户,由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

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财务处理的通知》(财企[2000]《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财务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企业不得为职工购买和建设住房,对尚未实行社会职能分离、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不得将盈余公积金作为相关费用拨付,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性事业单位所需的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购建固定资产支出,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企业停止执行公益金制度后,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有关管理制度审批,董事会决定继续提取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应当明确用于负债管理的目的、条件和程序,公司购回的股份作为库存股管理,购回股份的各项费用应当转为库存股成本。但是,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的,合并前后参与合并的各方最终受同一股东控制的,库存股的成本,按照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在库存股被注销时,按照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的公允价值确认库存股成本,按注销股数减记相应股本,将成本高于相应股本的库存股依次冲减以前年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低于相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转让库藏股时,转让收益高于库藏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2)因实施职工股权激励措施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股东大会采用职工股权激励方式的日期与回购股份的日期不在同一年度的,所需资金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额内,本公司采用职工股权激励方式时,在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当期利润中预留预期回购费用,回购股份时不分配预留利润,将回购股份的全部费用转为库藏股成本,并将可供投资者使用的利润按回购费用的数额转为资本公积金。(3)库藏股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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