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买受人因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而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或者房屋主体结构交付使用后不合格,应予以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买受人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而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受理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负责维修;出卖人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在修理期间造成的修理费用和其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验。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复验。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办法
一般来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1)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如结构构件(承重墙、梁)开裂
这类问题是要坚持出具鉴定报告和加固方案,甚至要求验算,不能马虎。(2)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如外墙、窗户、卫生间渗水。这类问题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我们必须等到问题得到确认,修理完成后才能开始装修。否则,很容易陷入装修后反复修补的不利局面。一旦发生,会对业主造成很大的影响,造成很大的损失。
(3)影响使用,装修公司不给业主维修,如大门、外窗等;
此类问题坚持维修,装修公司不负责;
(4)影响装修,造成装修费用增加。墙体不垂直、大面积空鼓、开裂、吊顶高差等。但是,降低装修成本是业主的责任,这也会增加装修成本。
(5)对装修影响不大,可在装修过程中解决。建议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可由装修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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