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铜峡市建立行政复议责任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02:07 340 人看过

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次接待当事人申请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对来复议申请人员必须热情接待,不得推诿、扯皮,主动表明身份,负责接受材料、解答相关问题、要求补正及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向领导报批及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整个过程。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首问责任人将行政复议受理阶段申请人应知晓的内容,及印有行政复议办事须知,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当事人申请复议应提交材料的内容、形式、数量,申请复议的注意事项的采页;免费发给来咨询或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制度便于当事人了解行政复议申请阶段的内容,避免奔波之苦。

三、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为第一责任人,职务变动自然接替。行政首长对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立案、结案审批等全面工作。复议办公室自接到复议申请三日内由行政首长签批立案。案件的复议决定由行政首长签发,并负责承担领导责任。每年至少二次听取复议工作汇报,并对复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行政首长应主动参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培训,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与理论。关心行政复议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关心从事复议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和生活,提高人员素质,把行政复议工作做为行政执法责任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复议应诉水平。

四、立案审批制度

复议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要认真审查,对于申请复议手续不全或主要证据材料不足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规范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等主要材料补齐后,从补齐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承办人员应在五日进行立案审查。审查后,发现不属本复议机关受案范围的,由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必要时,也可由审查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直接转送。收案人初审后,认为属申请复议范围,且又属本级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法制办主任审核,再由主任呈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立案后,由法制办主任指定具体办案人员承办,由承办人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坚持申请的,审查人员应按上述审批手续报批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五、主承办人制度

对每一起复议案件指定一名主承办人,一名协办人,由该承办人负责对该案的除受理程序以外的,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搜集证据、调查取证、听证、质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全部程序。

六、限期办结制度

为了解决人员少,案件多的问题,对每一起复议案件在案卷移交主承办人时,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复议决定初稿拟定时间,在该期限之前,办案人员必须拿出对案件的初审意见及复议决定的拟定稿。承办人应在复议期限届满10日前拟出审理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复议办公室讨论,再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由分管领导、法制办主任及承办人向主要领导汇报。

七、证据现场核实制度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交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证据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建立了行政复议证据现场核实制度。事实争议比较大的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必须进行证据实地调查,现场核实,确信无误后,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据此才能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案件调解制度

为了达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以下两类案件进行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并可以依法达成调解协议。法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行政复议机构确认后生效。

九、公开听证制度

决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由领导确定首席复议员、复议员、书记员名单。分管领导(或法制办主任)参加的,分管领导(或法制办主任)为当然的首席复议员。承办人员必须在公开听证确定的日期三天前将出席通知书、回避告知书告知出席听证会的各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决定公开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拟出公开听证的提纲、当事人各方应提供的主要证据目录及辩论的焦点。公开听证应在复议决定做出前(案件受理后20日内)提出。

十、集体讨论制度

对第一次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办案人员看法有分歧的案件,在复议处集体研讨,拿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局业务会研究决定。局业务会由局领导、各处处长及业务骨干参加。局业务会集体讨论后形成的意见,为上报市政府的意见。

十一、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制度

复议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被申请人有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即由承办人拟定《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报主管副市长批准后送达被申请人。

十二、卷宗归档制度

案件审理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在30日内对全案卷宗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严格按卷宗目录分类安置,以便于查阅。复议文书材料一般按复议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的时间排列。卷宗封面的栏目应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晰端正并写明档案管理期限,封底装订处应加贴封志。卷宗按年度交法制办档案室保管,上年度办结的案件卷宗必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全部整理装订成卷交法制办公室验收,并附归档登记薄签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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