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控制制度中的采购科室职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1:01:35 484 人看过

采购科室职责:(一)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二)负责本科室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三)答复本科室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四)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申诉制度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公开招标方式为基础,以申诉制度为保障,三位一体构成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架构。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制度设定公开的采购程序,增加采购的透明度,使采购活动在社会的监督之下进行,从而消除采购活动中的各种弊端。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是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前提条件,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又体现了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化和实现。但是,公开招标采购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方式,政府采购还存在其他的方式,而且政府采购制度对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政府在进行采购时既不得随意变更采购的方式。也不得任意改变具体的采购程序。这些制度能否落实以及落实的程度如何,还必须通过供应商申诉制度来保障。

申诉制度是投诉有关招标、评标和决标争议事项的程序性规定。在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阶段,常因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材料规格、投标保证金等招标事项发生争议。由于招标采购是政府的民事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供应商不能对投标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且由于供应商与采购机关之间没有任何契约关系,因而缺乏民事请求权的基础,即使有争议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供应商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受理其认为的争议。为了给供应商一个救济途径,也为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应该有一个客观、公正的机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

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受理供应商申诉、调解纠纷的机构,规定了申诉的期限、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对申诉处理的期限、效力等。例如,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异议和申诉的内容、限制和期限,以及提出异议的方式、对象和程序,并设立了受理申诉和异议的机构。台湾地区采取了两次申诉、一次复议制度,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注:台湾规定,申诉人必须先向招标机关提出异议,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再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诉。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调解方案,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调解方案不服的,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调解不成立;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调解成立。)台湾的政府采购法为保护供应商的权益,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申诉制度,着眼于保护供应商的利益,从而使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制度落到实处。台湾地区采用这种申诉制度,其根源在于分散采购模式以及人们的守法意识,如不加强对采购的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则难以建立起来。但是,台湾的申诉程序过于繁琐,加大了政府采购成本。

韩国的申诉制度与台湾形成鲜明的对比。(注:韩国在财政经济部设立纠纷调解委员会,由8名中央政府部门司局级官员和6名财政经济部任命的教授、律师或者政府采购专家组成,其中政府官员的成员每年由各个中央政府部门选派,非政府官员的成员任期2年,但可以连任。《政府采购法》规定,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50天内进行调查并作出调解决定。如果在15天内,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未对调解决定提出异议的,则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必要时,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中止政府采购或者授予政府采购合同,直到作出调解决定。)韩国的纠纷调解机构由政府官员和非政府官员组成;政府官员任期两年,不得连任;非政府官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这样做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避免由于人员的全部更换而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纠纷调解机构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使纠纷调解机构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从而确保了调解决定的严肃性,为采购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总的来说,韩国的政府采购申诉制度适合政府采购活动的特点,申诉程序简单,便于对政府采购异议的处理,既保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从而保障了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

从现阶段国内各地的立法来看,政府采购制度中有关供应商的申诉制度尚不健全。广东、安徽、深圳等地没有对政府采购的投诉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财政部的草案稿和上海的办法虽规定了申诉制度,但仍有待于完善。财政部的草案稿将采购委员会对纠纷的裁决定性为行政行为,导致繁琐的复议和诉讼程序。(注:《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第七章规定,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关提出质疑,采购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机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委员会投诉,采购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的事项作出行政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供应商和采购机关。供应商对采购委员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上海的办法规定了投诉的受理机构,但没有进一步规定申诉的限制、期限、如何审查以及审查的效力。(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异议的,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一)招标文件的内容;(二)招标文件后续说明、变更或者补充;(三)招标方式、开标、决标;(四)有损于供应商自身利益的其他情形。招标中介机构认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的行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政府采购的立法不仅要设立申诉受理机构,而且还应规定受理申诉的具体程序以及申诉受理的结果。为确保申诉受理结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当设立独立的政府采购申诉受理机构,使管理机构与申诉受理机构相分离,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制约机制。公正独立的政府采购申诉受理机构和具体明确的申诉受理程序,可以确保公正、快速、及时地处理政府采购中发生的申诉。

一项成熟的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特别在它的启动阶段,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立法,同时也一定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以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政府采购制度。

郑云瑞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第九条采购科室职责(一)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二)负责本科室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三)答复本科室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四)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8日 07: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审查相关文章
  •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问与答
    什么是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是指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为什么要推行协议供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一种发展趋势。是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方式,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方便采购人,是对询价采购形式的一种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是将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有机结合并找到最佳结合点的一种采购方式,造就了一举三赢的局面。具体而言,对用户来说,通过协议供货采购,满足了其零星采购的多样性、时效性;对政府采购机构来说,减少了原来询价采购的诸多多环节,缩短了采购的时间,大大减轻了工作量.。同时,大范围的公开招标,十多个知名厂家公开竞争,可以把原来分散的市场进一
    2023-04-24
    213人看过
  •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制度的“黑洞”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佳的成交供应商。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所移植。根据我国财政部统计,2004年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规模为225.6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0%。可见,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也广泛应用于我国公共采购领域。但是,财政部并未将工程领域里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规模纳入到统计数据中。换言之,我国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规模远远超过财政部的统计数据。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的缺位,许多政府采购中心和招标公司都热衷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然而,《示范法》严谨的适用条件及其操作规程并未为我国立法所全部采纳,从而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在适用这一采购方法时存在着太多的猫腻。下面,我们还是从一个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
    2023-04-24
    354人看过
  • 采购员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1、按计划及时,合理地采购所需资产与物品,满足各部门需要。2、了解掌握市场物价信息和市场货源供应情况,特别是物价变动,要及时与院领导互通情况,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多种渠道的采购,要坚持物美价廉,货比三家,办事公开的采购原则。3、采购资产与物品,验收入库,发票字迹清楚,数字准确,票物相符,手续完备。4、加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端正服务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不收回扣,不收礼,买卖公平,清正廉洁。5、购买资产与物品,统一有登记,有反馈意见,领出物品有登记。
    2023-06-05
    441人看过
  • 采购回避制度
    直系血亲
    根据条例规定,有以下五类人需要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切实保护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
    2023-07-31
    295人看过
  •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怎么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是中央预算的,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政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管束范围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
    2023-06-01
    342人看过
  • 我国政府采购废标制度矛盾重重
    来源:作者: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某项投标或所有投标或整个招标活动被宣布为作废或无效,我们称之为“废标”。有约定废标情形和法定废标情形,前者主要是指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而引起的废标,本文所要论述的是后者。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废标的法定情形,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通过例举立法的形式罗列了四种法定废标情形,即: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这些法定废标情形只有在公开招标程序或邀请招标程序中才出现,当发生这些法定情况时才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或者遭遇拒绝,或者整个招投标活动被宣布为无效。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法定程序,却突兀规定了废标的
    2023-06-06
    167人看过
  • 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办公室内设机构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根据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贺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职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内设5个职能科。(一)综合科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担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机要、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商务中心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二)协调督查科负责制定、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程序;负责审批项目的跟踪调查、统计分析和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维护、升级和保密工作;组织协调窗口单位之间的业务衔接,协调解决服务对象在审批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办证窗口文明服务、工作人员业绩考核;监督、检查办证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廉政情况。(三)投资投诉科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政务中心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的行风、违纪
    2023-04-24
    150人看过
  • 司法服务可引进政府采购制度(上)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政府采购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和矛盾,很多突出的问题反映在政府采购招标的各环节,尤其是招标工作结束之后往往在管理上被忽略或弱化。对此,本文对政府采购全过程中引入司法服务体系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探索,以寻求如何有效解决政府采购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的办法。目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原则、集中采购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等。各地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和办法,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但由于此项改革
    2023-06-07
    209人看过
  •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制度的逻辑关系
    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标的物情况的检查和审核,以鉴定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审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和法定标准,是当事人分清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众所周知,合同验收制度是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政府采购合同还没有成立之前不可能存在验收。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却颠倒了先后秩序,将验收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安排在《政府采购合同》这章节之前,从而使法律条款和章节之间失去了应有的平衡和逻辑联系。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采购法》毕竟弥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在公共采购合同验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位。现在,笔者就我国《政府采购法》验收制度本身进行一些具体分析。《政府采购法》在合同验收方面没有区分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进
    2023-06-08
    489人看过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有待理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政府采购的投标文件(包括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中的报盘文件、报价文件等)在开标之前,具有技术、经济等方面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聘请,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依照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判断,以确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供应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有多个条款规定公共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但《政府采购法》没有一个条文规范评审专家。为此,财政部协同监察部于2003年11月17日共同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招标投标法》虽然建立了公共采购的评审专家制度,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受聘专家难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审。《办法》虽然进行了一些弥补,但毕竟是属于行政规章,其位阶较低,又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以下,笔者从立法所存在的缺陷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评审专家制
    2023-06-06
    308人看过
  • 采购管理中的责任追究与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项目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者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功能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属于公共资金,所以政府采购正是政府使用公共资金采购政府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见,从本质上讲,政府采购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执行阶段。[51]因此,加强公共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便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功能。同时,政府采购制度之所以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注意,自然有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本文认为,政府采购制度至少有以下几大功能:(一)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使有限的公
    2023-07-17
    382人看过
  •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制度须明确责任主体
    【导读】《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几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很多是由于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政府采购顾名思义是政府的采购,理应由政府设立一个机构代表政府行使采购权,成为执行工作的责任主体。现实情况是,虽然政府设立了一个集中采购机构,但没有明确执行机构的地位和职责,采购权还是在分散行使。相较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最大的亮点是突出了统一集中管理的理念,建立集中采购制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但令人费解的是,《政府采购法》虽然要求政府设立一个集中采购机构,但在具体运作机制上,又与《招标投标法》一样实行完全市场化的委托代理制度。采购权没有赋予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行使,而是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分别代理的双轨制,并形成一条很长的委托代理链。这种制度带来的问题比较明显。责任缺失没有责任主体是委托代理制度最大的缺陷。在政
    2023-04-24
    401人看过
  • 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区别
    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区别有:集中采购的主体是集采机构,分散采购的主体不固定;集中采购有目录规定,分散采购是目录以外和经过政府批准的项目;集中采购的目的是发挥政府的优势和政策作用,分散采购的目的是提高单位的采购效率。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区别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n(一)公开招标;\n(二)邀请招标;\n(三)竞争性谈判;\n(四)单一来源采购;\n(五)询价;\n(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n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022-07-15
    451人看过
  • 政府采购中标后变更采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立法目的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后责任如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2023-03-21
    210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有关事项或事务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具体而言,行政机关会对有关文件、资料、证据等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是否合理公正等。 行政审查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 更多>

    #行政审查
    相关咨询
    • 2022年政府采购制度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3
      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2、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3、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 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上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 政府采购招投标金额限制
      辽宁在线咨询 2024-04-26
      政府采购招投标金额的限制比例是,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如果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 政府采购评标是私人制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1
      这个不是哦。政府当前的要求就是公平公正公开。所以不允许发私活儿的。都是要有正规手续的。
    • 政府采购询价采购的流程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03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庆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